典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典權,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而佔有出典人的不動產,並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呢麼你對典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典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典權的主要內容
典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典權人的權利義務和出典人的權利義務。
***一***典權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1、典權人的權利
第一、對出典房屋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第二、對出典房屋的先買權。即在同等條件下,典權人享有優先於他人的購買典物的權利,但此種權利不能對抗其他的法定的優先購買權。如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即優先於典權人的先買權。
第三、轉典權。這是指在典期內,典權人有權將典物再轉典給其他人,但轉典價不應超過原典價,轉典期也不得超過原典期。
第四、合理費用的求償權。典權人在典權存續期間內就典物的修繕、管理、保養或為增加典物的使用價值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有權要求出典人在回贖典物時償還,但以回贖時的現存價額為限。
2、典權人的義務
第一、按合同的規定支付典價。
第二、在典權存續期間妥善地保管典物。
第三、在典期屆滿時,出典人要求回贖時負有返還典物的義務。
***二***出典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1、出典人的權利
第一、出賣典物的權利。但典權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先買權。
第二、在典物上設立其他擔保物權的權利。但此種擔保不得與典權相牴觸。
第三、典權屆滿時的回贖權。回贖權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屆滿時享有的要求償付原典價並支付其他合理的費用和利息,贖回原典物的權利。
回贖權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出典人在典期屆滿10年不回贖,或無典期經過30年不回贖的,視為絕賣,典物的所有權即歸典權人所有。
2、出典人的義務
第一、依合同轉移典物的佔有的義務。
第二、對典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三、回贖典物時向典權人支付必要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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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的性質學說
學界對典權的性質一直以來就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種學說。
用益物權說
該說的主要理由是:
***1***典權是典權人佔有典物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
***2***典權人向出典人支付典價,這不同於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借款,出典人向典權人返還典價而收回典物,這不同於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務的清償。
***3***在典權關係中,如果出典人拋棄回贖權即可使典權關係消滅,出典人對於典物實際價值低於典價的差額不負清償責任,而在擔保物權關係中,擔保物權消滅並不當然導致受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且債務人對於擔保物實際價值低於借款的差額,仍然負清償責任。
擔保物權說
該說的主要理由是:
***1***典權是債權人借貸給出典人的金錢,典物是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相當於質權標的,只能收取其孳息。
***2***民國時期制定的民法典將典權規定在質權和抵押權之間,說明典權為擔保物權。
折衷說
該說又稱特種物權說,兼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性質的特種物權。主要學說有:
***1***典權雖有使用,收益之效能,但非其主要目的,而以由典權人取得其所有權為最終目的,不能以法條對典權人之規定有使用收益字樣,即認定其為用益物權。
***2***典權雖有擔保作用,但也不是純粹的擔保物權。因為擔保物權是從權利。必須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典權則否,因而典權與抵押權等純擔保物權亦不相同。可見典權既不是純粹的用益物權,亦非純粹的擔保物權,而是兼具雙重性質的特種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