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取回權是指當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移交的財產時,對於不屬於破產企業的那部分財產,其所有人有從破產管理人處取回的權利。你對取回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取回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取回權的主要內容

  ***一***一般取回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在重整程式中行使取回權,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2、取回權的基礎權利主要是物權,尤其是所有權,但也不排除依債權產生取回權的情況。司法實踐中,取回權主要表現為加工承攬人破產時,定作人取回定作物;承運人破產時,託運人取回託運貨物;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收回出租物;保管人破產時,寄存人或存貨人取回寄存物或倉儲物;受託人破產時,信託人取回信託財產,等等。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如佔有權、質權、留置權等,也可構成取回權的基礎權利。


  3、一般取回權在破產案件受理後形成,其行使不受原約定條件、期限的限制,也不受破產程式限制,在無爭議時無須通過訴訟程式,但因財產在管理人佔有之下,權利人須通過其取回財產。權利人在取回定作物、保管物等財產時,存在相應對待給付義務的,應向管理人交付加工、保管等費用。

  4、一般取回權的行使通常只限於取回原物。如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債務人賣出或滅失,權利人的取回權消滅,只能以物價即直接損失額作為破產債權要求清償,但可構成代位權利的除外。

  5、在司法實踐中,有時管理人佔有他人的財產是不及時變現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或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財產。為保全財產價值,在權利人主張行使取回權前,管理人可以將相關財產及時變價並提存變價款,有關財產權利人可以就該變價款主張行使取回權。

  6、如果是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財產後誤將他人享有取回權的財產轉讓,其轉讓是無權處分行為,該轉讓合同無效,受讓人應返還原物。但如果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轉讓合同被確定為有效,則權利人可以依法對管理人行使代償取回權。

  ***1***如果受讓人於財產權利人請求時,尚未返還原物或者支付價金,權利人可以要求管理人轉讓對受讓人的請求權,以該請求權為物件行使代償取回權。

  ***2***如果管理人已從受讓人處取得對價財產,且該對價財產能夠同債務人財產相區分,權利人也可以請求對該替代財產行使代償取回權。

  ***3***如果管理人取得的對價財產已混同於債務人其他財產無法區分,則無法行使代償取回權。此時,該債權人的該項損失應列為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中優先支付。

  ***4***如果是由於管理人未盡到忠實、勤勉義務,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在該項損失列為共益債務支付後,管理人應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出賣人取回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舉例說明

  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100萬元的買賣合同,A企業為買受人,B企業為出賣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驗貨後付款,且約定了A企業付清貨款前B企業保留對該批貨物的所有權。後A企業被受理破產申請,出賣人B企業可以取回在運輸途中的該批貨物。

  相關知識

  《合同法》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賣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權,即發生取回法律效力,並不要求出賣人必須在買受人***即管理人***收到貨物前實際控制並取回貨物。其後,管理人即使收到貨物,也僅處於保管人的地位。否則,由於運輸等方面的原因使出賣人無法控制、收回在途中的貨物,便不承認其取回權,不僅不合理,還將使取回權的規定失去存在意義。因為只有在貨物被他人佔有的情況下才存在“取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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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回權的四大特徵

  1、取回權以所有權及其它物權為基礎,具有物權性。

  取回權的行使具有絕對性和無條件性。依照民法理論,只有在佔有非法或者佔有無因的情形下,權利人才可以行使財產返還請求權。若在佔有人合法佔有期間,該請求權則無從談起。取回權不同,只要佔有人已受破產宣告,無論其佔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屆滿,都可以行使。

  2、取回權的標的物是不屬於破產人所有的佔有財產。

  破產人對取回權標的物的佔有,既可以是現在佔有,曾經佔有,也可以是即將佔有。不同的佔有形態,產生不同性質的取回權。現在佔有形成一般取回權,曾經佔有形成賠償取回權,特別取回權則由即將佔有演變而成。無論何種佔有,只要其標的物不屬破產人所有,都構成取回權的法定理由。

  3、取回權人對取回權的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支配權。

  為取回權人所有而形成的取回權,所基於的乃是民法上的物權;為取回權人所支配而形成的取回權,所基於的乃是民法上的債權,這一點使之與別除權區別開來。

  4、取回權的行使不通過破產程式,但必須以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

  破產法中的取回權是指財產的權利人可以不依照破產程式,從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債務人財產中,取回原本不屬於債務人財產的財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