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你聽說過債權人會議嗎?債權人會議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是“實現債權人破產程式參與權的機構”。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債權人會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債權人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債權人會議的概念

  債權人會議是由債權人組成的,表達全體債權人意志的臨時性決議和監督機構。設立債權人會議能使所有申報債權的債務人充分發表意見,又能代表大多數債權人的利益,作出統一的意見表示。其職能是監督破產過程,在人民法院的監督和領導下,從事審查債權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性質和債權數額;討論並決定是否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和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監督債務人執行和解協議和整頓方案等。

  債權人會議隨著破產程式的終結而自動消滅。


  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根據《破產法》第13條規定,破產債權人應包括三種:

  ***1***普通債權人。即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他們依法都可以成為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

  ***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因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對破產財產比其他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權。所以,他們可以是債權人會議成員,但沒有表決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後的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才有表決權。

  ***3***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保證人可以成為債權人會議成員,並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會議設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享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

  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破產法》中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向債權人、債務人的通知和公告中,應明確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同時又規定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期滿3個月後,在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後的債權人會議,應由債權人會議主席在發出債權人會議通知前3日報告人民法院,並由會議召集人在開會前15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

  除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外,其後是否應召開債權人會議,決定於下列幾種情況:

  ①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召開;

  ②債權人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

  ③在清算組織要求時召開;

  ④在佔無財產擔保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認為被通過的債權人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時,可以在債權人會議決議情況包括:

  ①程式違法。如無會議召集權的人召集了會議;沒有表決權的人蔘加了表決等。

  ②實體內容違法。如決議內容損害了某些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等。人民法院經對債權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後,認為決議確實違法的,可以裁定予以撤消,並責令債權人會議重新作出決議;如果認為決議合法,則裁定駁回債權人申請,並維持債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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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5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享有以下三項職權:

  第一,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第二,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第三,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債權人會議的內容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2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宣佈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

  2、宣佈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

  3、指定並宣佈債權人會議主席;

  4、安排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接受債權人詢問;

  5、由清算組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情況並作清算工作報告和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討論並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債權的財產擔保情況及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與分配方案等;

  7、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16條的規定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