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與工傷保險賠償能否兼得
意外險,即意外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的死亡、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工傷保險,是指國家或社會為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家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意外險與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知識。
意外險與工傷保險賠償兩者能兼得
案情
田某系某電子公司職工,公司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未參加工傷保險。2014年6月,田某操作機器時不慎擠傷右手。公司對田某工傷賠償數額無異議,但認為應從中扣除其已獲得的人身意外傷害險賠償3萬元。
律師分析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意外傷害險是指人的身體和生命受到外來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傷害後,根據投保對雙方合同的約定和投保額,從保險公司獲取相應的賠償,二者並不相同。
首先,工傷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工傷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僅滿足於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於社會貧困線,低於勞動期間的工資標準;人身意外傷害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決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交費的多少而決定,投保人只要有繳費能力、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投保金額不論多少都是可以的。
其次,從性質上說,工傷保險屬於法定的社會保險,由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具有強制性,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將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具有社會強制性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屬於商業保險,其規範調整屬於商法部門,不具有強制性,保險的賠償金額可根據投保金額大小而不同,體現締約自由性。
再次,從繳費標準看,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統一的繳費標準。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要考慮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金額則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的,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金額一次性賠付保險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據合同和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最後,從承擔責任的主體看,建立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風險,調動社會力量以保證用人單位損失減少,因此,用人單位在繳納一定數額保險金後,最後由國家統一管理的社會基金支付賠償金。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賠償是由保險公司從收取的保費中支付。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後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覆函》的有關規定,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用人單位的投保行為純粹屬於給員工的額外福利,無法起到替代工傷保險的功能。
綜上,職工在獲得人身意外傷害險賠償後,仍可以主張工傷保險賠償。用人單位不能以職工已獲得人身意外傷害賠償為由進行抗辯,職工可以同時得到該兩種賠償。本案中,田某在獲得人身意外傷害賠償金後,可以申請工傷賠償,且電子公司不能從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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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保險作用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誌和成果。
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卹和遺屬撫卹,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於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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