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判裁案例

  工傷保險,是指國家或社會為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家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例篇1:

  南陽市某融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0月組織公司內部足球友誼比賽。王某系該公司職工,2002年10月12日在參加足球比賽過程中意外受傷,左足跟腱拉斷。2002年12月5日經內某縣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評為七級工傷。某融公司按照有關規定,於2003年1月為王某報支了醫藥費4500元,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償金八千餘元,雙方繼續保持勞動關係。

  2009年5月因合同到期,雙方終止了勞動關係。王某遂要求某融公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2302.22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923.64元,合計73225.86元。某融公司以已支付過一次性工傷補償金為由,拒絕支付。2009年9月13日,王某訴至內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09年11月5日,內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勞仲裁[2009]第89號裁決書,裁決某融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8756元。2009年12月3日王某向內某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某融公司給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2302.22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923.64元,合計73225.86元。法院審理期間,某融公司認為王某2002年因公受傷經鑑定未工傷七級,2009年5月因合同到期雙方終止勞動關係。按照勞部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傷殘程度為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給付,七級傷殘為24個月。2008年內某縣年職工平均工資為14378元,王某應得的補助金為28756元。內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為適用何種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實施辦法》的實施時間均是2004年1月1日。王某工傷鑑定的時間雖然是在2002年,但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卻是2009年,是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後,因此本案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實施辦法》。但王某計算補助金適用南某市2008年的工資標準有誤,應當適用內某縣職工平均工資。法院判令某融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67845.84元。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例篇2:

  原告訴稱,被告系原告職工,2008年6月24日,被告在工作中受傷,當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2008年7月31日,被告被依法認定為工傷。2008年10月23日被告在傷情尚未穩定的情況下,單方申請傷殘等級評定,邵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於2008年11月12日評定被告為拾級傷殘,該鑑定結論沒有及時送達原告。此後,被告於2008年11月份向邵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提供2007年元月的工資收入2146元作為計付各項保險待遇的標準。仲裁委在作出裁決書時,不是依法以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計付標準,導致原告支付給被告的各項費用數額過高。且被告經住院治療和康復訓練,其傷情已明顯好轉。故訴請人民法院:1、確認以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結論作為計算被告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2、如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結論認定被告構成傷殘等級,則以被告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計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如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結論認定被告不構成傷殘等級,則原告只計付相關費用。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例篇3:

  2006年10月10日,原告李某到被告工作,2008年1月28日,原、被告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2009年7月12日,雙方協議解除於2008年1月2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3360元。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合同期滿後,原告仍在被告處繼續工作,2011年12月8日,原告在工作時從被告工公司電鋸工作臺上墜落受傷,並住院治療,2011年12月19日,經泗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2年1月20日原告出院,泗水縣社會保險處支付了原告醫療費11273.19元。被告支付原告護理費2150元。2012年4月2日,原告到被告處繼續上班,2012年9月29日,原告自願辭去工作,並且自己書寫了辭職報告。2012年11月22日,經濟寧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原告李某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為十級,無生活自理障礙,原告支付鑑定費250元。後原告向泗水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3年3月22日,泗水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書,原告對裁決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100元2300x7,一次性工傷補助金14279.20元3569.80x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8558.40元3569.80x8,受傷後至評殘前的停工留薪工資13800元2300x6,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13800元2300x6,未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2倍工資55200元2300x12x2,住院生活補助費860元20x43,護理費4146.92元25.88x43+70.56x43,交通費600元,鑑定費250元,共計14859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