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為擴大直接融資規模,規範專案收益債券發行管理工作,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國家發改委辦公廳今日***8月5日***印發《專案收益》的通知。下面由小編為你分享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理財諮詢】

  辦法指出,發行專案收益債券,應按照企業債券申報程式和要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

  發行專案收益債券募集的資金,只能用於該專案建設、運營或裝置購置,不得置換專案資本金或償還與專案有關的其他債務,但償還已使用的超過專案融資安排約定規模的銀行貸款除外。

  附原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規範專案收益債券發行管理工作,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概念】本辦法所稱的專案收益債券,是由專案實施主體或其實際控制人發行的,與特定專案相聯絡的,債券募集資金用於特定專案的投資與建設,債券的本息償還資金完全或主要來源於專案建成後運營收益的企業債券。

  第三條【資金用途】發行專案收益債券募集的資金,只能用於該專案建設、運營或裝置購置,不得置換專案資本金或償還與專案有關的其他債務,但償還已使用的超過專案融資安排約定規模的銀行貸款除外。

  第二章發行與上市

  第四條【發行方式】專案收益債券可以以招標或簿記建檔形式公開發行,也可以面向機構投資者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的,每次發行時認購的機構投資者不超過二百人,單筆認購不少於500 萬元人民幣。非公開發行專案收益債券的,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五條【發行條件】發行專案收益債券,需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對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債券的要求。非公開發行的專案收益債券的債項評級應達到AA 及以上。

  第六條【申報方式】發行專案收益債券,應按照企業債券申報程式和要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國家發展改革委以政務服務大廳平臺為依託,按照法定程式和時限進行稽核。

  第七條【承銷】發行專案收益債券,應由有資質的承銷機構進行承銷。

  第八條【分期發行】專案收益債券可申請一次核准,根據專案資金需求進度分期發行,但應自核準起兩年內發行完畢,超過兩年的未發行額度即作廢。

  第九條【期限要求】專案收益債券的存續期不得超過募投專案運營週期。還本付息資金安排應與專案收益實現相匹配。

  第十條【債券形式】專案收益債券為實名制記賬式債券,在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登記、託管。非公開發行的專案收益債券,應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登記、託管,且存續期內不得轉託管。

  第十一條【上市交易】公開發行的專案收益債券發行後,可在國家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交易流通。非公開發行的專案收益債券,僅限於在機構投資者範圍內流通轉讓。轉讓後,持有專案收益債券的機構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第三章專案及收益

  第十二條【基本要求】專案收益債券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定,能夠產生持續穩定的現金流。

  第十三條【鼓勵類】重點支援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專案,以及其他有利於結構調整和改善民生的專案、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專案,通過專案收益債券融資。

  第十四條【專案實施主體】專案實施主體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僅承擔發債專案投資、建設、運營的特殊目的載體。專案實施主體負責募投專案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根據約定享有專案的收益權,也是保證債券還本付息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五條【專案可研】為保障投資者能夠在相對客觀、科學的基礎上作出投資決策,鼓勵聘請具有相應行業甲級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專案收益和現金流應由獨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具有諮詢、評估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資產評估機構等***進行評估,並對專案收益和現金流覆蓋債券還本付息資金出具專項意見。

  第十六條【專案建設資金來源】除債券資金外,專案建設資金來源應全部落實,其中投資專案資本金比例需符合國務院關於專案資本金比例的有關要求,並根據專案實施進度計劃足額及時到位,貸款銀行應出具貸款承諾函,其他資金來源應提供相關依據。專案實施主體的實際控制人應對專案可能超概算情況提前作

  出融資安排,確保專案建設資金足額到位。

  第十七條【專案財務效益評價】在專案運營期內的每個計息年度,專案收入應該能夠完全覆蓋債券當年還本付息的規模。專案投資內部收益率原則上應大於8%。對於政府購買服務專案,或債券存續期內財政補貼佔全部收入比例超過30%的專案,或運營期超過20 年的專案,內部收益率的要求可適當放寬,但原則上不低於6%。

  第十八條【專案收入的認定】專案收入是指與專案建設、運營有關的所有直接收益和可確認的間接收益。專案收入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收費收入、產品銷售收入、財政補貼等。其中,財政補貼應逐年列入相應級別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並經同級人大批准列支,條件成熟後還應納入有許可權政府的中期財政規劃。債券存續期內合法合規的財政補貼佔專案收入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0%。

  第十九條【專案收益權的排他性】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及債權代理人協議中約定,發行人合法享有專案及其收益的所有權,相關專案的所有直接和可確認的間接收益將根據有關賬戶協議和賬戶監管要求,在專案收益債券本息範圍內全部用於債券償債。在債券存續期內,不得對專案及其收益設定抵押、質押等他項權利,但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專案進度的要求】專案收益債券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原則上應為已開工專案,未開工專案應符合開工條件,並於債券發行後三個月內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專案建設保障】為保障專案建設進度,鼓勵發行人為募投專案購買工程保險。專案建設期間,承包商應提供工程履約擔保。

  第四章賬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賬戶設定】專案收益債券發行人應該在銀行設定獨立於日常經營賬戶的債券募集資金使用專戶、專案收入歸集專戶、償債資金專戶,分別存放專案收益債券的募集資金、專案收入資金和專案收益債券還本付息資金。

  第二十三條【募集資金使用專戶】募集資金使用專戶,專門用於專案收益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儲存及劃轉,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臨時閒置的募集資金,只能用於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政府支援債券等流動性較好、低風險保本投資,並按約定定期將投資情況告知債權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償債資金專戶】償債資金專戶專門用於專案收益債券償債準備資金的接收、儲存及劃轉,包括但不限於從專案收入歸集專戶中劃轉的資金、發行人或差額補償人劃入的其他資金。除償還債券本息外,償債資金專戶資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臨時閒置的償債資金,只能用於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政府支援債券等流動性較好、低風險保本投資,並在付息或兌付日前5 個工作日全部轉化為活期存款。投資情況應按約定定期告知債權代理人。

  第二十五條【專案收入歸集專戶】專案運營期間所有收入必須全部進入專案收入歸集專戶。專案收入由可確定的主體支付時,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由該主體直接向專案收入歸集專戶劃轉資金。發行人應將全部專案收入從歸集專戶向償債資金專戶劃轉,作為債券償債準備金。償債準備金以待償付的全部債券本息為限,劃轉次數和具體時點可由發行人、債權代理人和監管銀行根據專案收益實現特點約定,原則上每個計息年度內不少於兩次。

  第二十六條【賬戶監管協議】發行人、債權代理人與監管銀行應簽訂《專案收益債券賬戶監管協議》,對以上安排進行詳細約定,並約定發行人不得在以上賬戶設定任何權利限制。

  第二十七條【監管銀行的監管責任】監管銀行應保證各個賬戶內資金按約定用途和程式使用,發現有關方面違規操作的,應及時採取相關措施並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對於舉借銀行貸款的專案,專案收入歸集專戶和償債資金專戶原則上應開立於提供貸款的銀行之外的第三方銀行機構。

  第五章信用評級和增信措施

  第二十八條【信用評級】發行專案收益債券,應由有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債券信用評級,定期進行跟蹤評級並根據交易場所要求或與投資人的約定公佈或通報債項評級結果。公開發行的專案收益債券,還應按有關要求對發行人進行主體評級和跟蹤評級。

  第二十九條【增信措施】專案收益債券應設定差額補償機制,債券存續期內每期償債資金專戶內賬戶餘額在當期還本付息日前20 個工作日不足以支付本期債券當期本息時,差額補償人按約定在5 個工作日內補足償債資金專戶餘額與應付債券本息的差額部分。

  第三十條【差額補償協議】發行人、差額補償人和專案收入歸集賬戶監管銀行應簽訂差額補償協議,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差額補償程式。

  第三十一條【擔保措施】在設定完善的差額補償機制基礎上,專案收益債券也可以同時增加外部擔保,對專案收益債券還本付息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當償債資金專戶內的餘額無法足額還本付息、差額補償人也無法按時補足差額時,由擔保人在還本付息日前10 個工作日將差額部分劃入償債資金專戶。

  第三十二條【資產抵質押】發行人應於募投專案竣工驗收並辦理權利憑證後10 個工作日內,將專案建設、運營所形成的資產或收益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抵押或質押的部分,足額向債權代理人辦理抵質押手續。

  第六章投資者保護

  第三十三條【投資者風險告知】專案收益債券發行前,應在發行公告檔案中對潛在投資者進行充分的風險告知。投資者認購時,應簽署書面檔案,承諾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與債券投資相關的風險。

  第三十四條【債權代理人】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權代理人,並訂立債權代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內,由債權代理人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