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監管管理暫行辦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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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範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維護融資租賃市場秩序、保護融資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引導融資租賃公司迴歸本源,專注主業,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防範化解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發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註解:明確本辦法規範物件,這裡明確是融資租賃公司,應該不包括金融租賃公司,因為在以往的檔案中,金融租賃定義的結尾是非銀行金融機構,且銀保監會已釋出過《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因此本文針對的是之前商務部管轄下的內外資租賃公司。

  其次,以經營融資租賃為主,這裡的量化標準是在本文第四章的監管指標,明確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這裡也是設定了租賃業務的上限,之前不少租賃公司開展委貸業務規模較大,沒有迴歸本源,不過去年委貸新規釋出後這個業務體量已經萎縮的很厲害。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將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可以續租、留購或返還租賃物。

  註解:對比下之前檔案中對融資租賃的定義,見下圖:

  可見,徵求意見稿的定義更接近於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對融資租賃的定義,在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機構從商務部劃轉至銀保監會後,本文的釋出也是銀保監會首次發聲。

  第三條【經營原則】從事融資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支援政策】鼓勵地方政府通過風險補償、獎勵、貼息、設立產業基金等政策工具,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援力度,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裝置進出口、商品流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註解:當年融資租賃納入商務部監管,初心是希望通過裝置來帶動產業升級、促進商品流通,但經過這麼多年發展,回租比例佔比太高,租賃滲透率也遠低發達國家,慢慢被幹成了“類信貸+影子銀行”業務,這回也是正兒八經該收收心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業務範圍】融資租賃公司應當以融資租賃為主營業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經營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擔保和諮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同業間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六法律法規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註解:第四條需關注一下,這裡同業的範圍指哪些?融租、金租等都可以持有融資租賃資產,這類轉租賃目前是融租企業融資、騰規模或者擴充規模的常用工具,是否包含金融租賃公司有待監管進一步解釋。

  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滿足一定標準的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可以依法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發行債券;

  二資產證券化;

  三境外借款;

  四公開發行上市;

  五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保理業務;

  註解:需金融辦批准開展,類似銀行做信貸abs需拿審批,這點要求非常嚴格,地方金融監管局有權批准租賃公司是否具有資格,且是一次性行政批准還是每次業務開展前都需要批准,還需要監管進一步明確,筆者傾向於一次性批准後,既可以開展此類業務;

  五提到的保理業務在不少自貿區內已經同意融資租賃可以兼營,這裡也是迴歸金融辦統一管理。

  第六條【租賃物範圍】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具有使用價值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定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註解:這條規定相比之前很模糊,正所謂模糊的地方就有混亂,有混亂的地方就有活力。

  租賃物對融租企業而言是開展業務的載體,之前很多企業由於沒有合格的租賃物導致融租企業很難介入,想給錢都給不出去,只好生拉硬拽湊發票湊清單蒐集動產,找外部評估機構出報告安慰自己。

  之前《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對外商系融租開展業務對租賃物有詳細規定,要求必須動產、無形資產價值不能超過總價值1/2等等,這些都不提了,今年智慧財產權類融資開始活躍起來,對於租賃公司而言也可以放開手幹了。

  第七條【業務負面清單】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或經營下列業務:

  一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託發放貸款;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通過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資;

  五其他違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註解:商務部13年釋出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對前三條已作出限制,四為本次新增,也影響重大,明令禁止各類資管機構給融資租賃輸血,與之前下發的對保理公司的監管要求保持一致,不得與非持牌金融機構開展融資業務。

  此處的資產管理機構應該是指未經監管機構批准成立的非持牌金融機構。結合上面的業務範圍來看,未來租賃公司外部融資的方式大概只有銀行授信、銀行保理、商業保理、信託、轉租賃,ABS、發債、境外借款、IPO上市這幾類了。

  第八條【其他】融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承租人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對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九條【公司治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階管理層職責分工,保證相互之間獨立執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條【內部控制】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保障安全檔案執行。

  第十一條【風險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同時還應當及時識別和管理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建立完善風險處置和報告機制。

  第十二條【關聯交易】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融資租賃公司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係的人員應當迴避。融資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准。

  融資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子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註解:2013年釋出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中有規定:“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採購裝置時,有關裝置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於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裝置的價格。”

  不少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央國企的下屬企業,集團內開展業務的體量佔比很高,本次規定也是要求一視同仁。

  第十三條【租賃物所有權】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十四條【租賃物登記】租賃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有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等級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進行相關登記。

  第十五條【保障權益措施】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一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標示

  二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本公司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相抵押權登記;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辦理融資租賃交易登記。

  第十六條【租賃物購置】融資租賃公司應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

  特殊情況下餘姚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經營水平相符。

  第十七條【租賃物價值評估】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售後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十八條【租賃物價值監測】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十九條【未擔保餘值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餘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餘值,並開展減值測試。當租賃物未擔保餘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應當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條【租賃物取回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二十一條【轉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對轉租賃等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融資租賃資產轉讓】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其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二十三條【基本原則】鼓勵融資租賃公司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二十四條【資產質量分類和準備金制度】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

  在準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第二十五條【財務制度】融資租賃公司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以及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擔保保險事項】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二十七條【徵信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依法向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提供融資租賃相關資訊,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詢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資訊報送】融資租賃公司應按要求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月報,通過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資訊系統進行融資租賃業務登記,如實填報資訊。

  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註。

  第二十九條【重大事項報告】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下列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單筆金額超過淨資產5%的重大關聯交易;單筆金額超過淨資產10%的重大債務;單筆金額超過淨資產20%的或有負債:超過淨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重大待決訴訟、仲裁。

  第四章 監管指標

  第三十條【租賃資產比重】融資租賃公司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低於總資產的60%;

  註解:規定融資租賃業務佔比紅線,對保理業務佔比過高的融租企業有一定影響。

  第三十一條【槓桿倍數】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倍;風險資產按企業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託租賃資產後的剩餘資產總額確定。

  註解:明確槓桿比例及風險資產定義,與《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及《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一致。

  第三十二條【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所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

  註解:仍然是明確了融資租賃公司的主營業務,規定固收投資的上限。

  第三十三條【資產證券化】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交易場所發行,且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2倍。

  註解:影響非常大。ABS業務相比傳統債券而言有一個優勢是不受淨資產比例的限制,而是依託於基礎資產的現金流,但由於國內部分類金融機構形成資產的速度過於快,目前地方監管對其槓桿率提出要求,比如網際網路小貸根據目前各地出臺的政策,基本在不得超過公司資本淨額的0.5-3倍範圍內。

  這裡有一個疑問,出表類ABS是否不納入融資餘額?從規定來看貌似是一刀切的意思,筆者認為監管傾向於ABS業務就是為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融資,而不管融資租賃公司發行ABS後能否資產出表。本次對融資租賃開展ABS業務進行槓桿比例限制,很多融租企業如果ABS發行體量過大,就面臨補充資本金或者轉讓資產的問題,這也催生了租賃資產代持業務的機會。

  第三十四條【其他指標】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對重大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

  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

  四全部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

  五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該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註解:首次對融租公司業務集中度設立監管指標,對比之前釋出的《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保理公司集中度要求是單一不超過50%,關聯不超過40%。目前開展集團內業務的融租公司做集團內上下游客戶或產業鏈上企業的會比較多,因此這個影響比較有限,除了飛機租賃行業,因為航空業優質企業集中度較高,基本就三家,因此對飛機租賃有重大影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銀保監會職責】銀保監會負責制定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規則。

  第三十六條【地方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處置融資租賃公司風險。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對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計劃單列市與省級人民政府協商一致的除外。為優化監管流程,提高監管質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授權地級、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履行除公司設立和終止審批、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監管職能。

  第三十七條【監管協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資訊共享機制,研究解決轄內融資租賃行業重大問題,加強聯動監管,形成監管合力。

  第三十八條【跨區域協作】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和融資租賃公司住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定期聯絡通報機制,共同加強對跨區域經營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

  第三十九條【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主要服務物件、內部管理水平、風險狀況等,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非現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利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資訊系統”和其他監督管理資訊系統,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定期分析融資租賃公司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重點關注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較大的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

  第四十一條【現場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融資租賃公司以及有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燬、隱匿或者篡改的檔案、資料先行登記儲存;

  四檢查相關資訊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融資租賃公司有權拒絕檢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檔案、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

  第四十二條【監管談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可以與融資租賃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三條【應急預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預警、防範和處置機制,制定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緊急預案。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並向本級人民政府、銀保監會報告。

  第四十四條【違法經營資訊公示】地方金融監管都門應當建立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法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行為資訊庫,如實記錄相關違法行為資訊;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五條【監管隊伍建設】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要與被監管物件數量相匹配。

  第四十六條【行業協會】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是融資租賃行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依法成立的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按照章程發揮溝通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履行協調、維權、自律、服務職能,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引導融資租賃公司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穩健執行。

  第六章 分類監管

  第四十七條【準確分類】地方全融監管部門要通過資訊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準確核查轄內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

  第四十八條【正常經營】正常經營類是指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租賃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對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按註冊地稽核其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單、高階管理人員名單和簡歷、經審計的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規定的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九條【監管評級】地方金融監管都門應當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考核評價,綜合公司治理、合規經營、槓桿水平,客戶集中度等方面對融資租賃公司風險狀況進行動態評級,具體辦法由銀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非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其中,“失聯”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取得聯絡;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絡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絡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月報。“空殼”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上一年度市場監管部門年度報告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監管月報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第五十一條【違法違規經營】違法違規經營類是指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公司。

  第五十二條【分類處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於接受並配合監管、在註冊地有經營場所且登入“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資訊系統”和地方監管部門指定資訊系統完整填報資訊的企業,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在報銀保監會稽核後分批分次進行公示,及時納入監管名單;

  對於非正常經營類和違法違規經營類企業進行督促整改。非正常經營類企業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協調將其納入異常經營名錄,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範圍、自願登出或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違法違規情節較輕且整改驗收合格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納入監管名單;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處罰或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三條【引導支援】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對監管名單內融資租賃公司在金融服務、政策扶持、業務創新等方面給予支援,促進企業擴大資金來源,增加融資渠道,研究推動融資租賃風險補償、專項獎勵、稅收優惠等政策出臺,優化營商環境,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將主業做優做強。

  第七章 變更管理

  第五十四條【暫停新設】自本辦法釋出之日起,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協調暫停融資租賃公司登記註冊。

  註解:與保理公司剛釋出的監督細則基本一致,對於新增融資租賃註冊地方監管以後會嚴格准入。

  第五十五條【變更管理】融資租賃公司變更名稱和法人、異地遷址、增減註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架構等,應事先報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變更後的相關事項符合下列要求:

  一融資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租賃"字樣;

  二在註冊地應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三註冊資本金應一次性實繳到位且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註解:監管發力清理空殼公司,外商系融租公司這些年由於審批下放,存在大量未實繳股本的情況,實繳不低於1億元的門檻還是非常高的,且六規定需要自有資金出資。

  四融資租賃公司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

  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要具備與履職相適應的行業從業年限和管理能力;

  六融資租賃公司股東應當為企業法人,入股資金須為真實、合法、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或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法律法規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融資租賃公司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登入“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資訊系統”修改上述資訊。

  第五十六條【異地遷址】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變更註冊地址,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省的融資租賃公司遷至自由貿易試驗區,禁止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註冊地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機構責任】融資租賃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調整業務、暫停分支機構新設、取消試點資格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股東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處罰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有關股東或實控人予以警告、限制股權轉讓和變更等,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人員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處罰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警告等,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雙罰】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融資租賃公司處以罰款的,根據具體情形,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融資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監督管理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或者終身禁止其擔任融資租賃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第六十一條【聯合懲戒】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認定其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其列入聯合懲戒物件,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十二條【失信記錄】融資租賃公司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存在故意隱瞞,提供虛假資訊等行為的,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協調有關部門納入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第六十三條【非法集資】融資租賃公司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其他形式非法集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人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工作不力,導致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依法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制定細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並與公佈之日起30日內報銀保監會備案。

  第六十六條【過渡期安排】本辦法施行前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過渡期內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過渡期不晚於2020年12月末。

  第六十七條【用語含義】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融資租賃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分總額不足5%但對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關聯方是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係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三重大關聯交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佔融資租賃公司淨資產5%以上,或者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融資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餘額佔融資租賃公司淨資產10%以上的交易。

  第六十八條【解釋權】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