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投資企業法是以企業利潤為基礎的“利潤+利得”的二元投資收益模式,而不是單純謀求博取股票差價的一元投資收益模式。今天小編就與大家分享,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健康、穩步和規範發展,根據《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非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1481號精神,按照先行先試的要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向特定物件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企業。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企業”是指受託管理運作股權投資企業資產的企業。

  第三條 股權投資企業可以通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也可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給管理企業進行管理。實行委託管理的,股權投資企業與受託管理企業須簽訂委託管理協議。

  第四條 股權投資企業和管理企業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兩種企業組織形式。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除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企業之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其它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企業。

  創業投資企業與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企業的設立、管理、備案和各項優惠政策,均按國家和我省現有規定執行。

  第二章 股東與合夥人資格

  第六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外,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經濟組織,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企業與管理企業的股東或合夥人,所有股東或合夥人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七條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企業的股東或合夥人,應當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且資信良好;應當以自有貨幣資金出資,不得接受其他投資者的委託持股。

  第三章 設立與註冊登記

  第八條 設立股權投資企業與管理企業應當依法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企業和管理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門審批同意後,向工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註冊;外商投資的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合夥制管理企業,由工商部門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徵求意見後予以登記註冊。

  第九條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與管理企業,發起人數不得少於2人、最高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與管理企業,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與管理企業,合夥人數不少於2人、最高不得超過50人。

  第十條 股權投資企業註冊資本或全體合夥人出資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首期繳付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管理企業註冊資本或全體合夥人出資額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首期繳付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一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

  第十二條 股權投資企業和管理企業名稱中行業特點應分別表述為“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

  股權投資企業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為:非證券類股權投資及與股權投資有關的諮詢服務。管理企業經營範圍為:受託對非證券類股權投資管理及與股權投資有關的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場所可以與承擔其管理責任的管理企業的經營場所相同。

  第四章 管理企業特別要求

  第十四條 管理企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制度;

  二管理團隊具有股權投資、資本運作、企業重組等行業從業經驗,具備受託管理出資人資本的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四主要出資人和主要高階管理人員資信良好。

  第十五條 管理企業至少有3名高階管理人員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其中至少有1名高階管理人員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經濟管理經驗。

  第十六條 管理企業及實行自我管理的股權投資企業,其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等法律檔案應載明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並約定相關投資運作的決策程式;並在相關法律檔案中向投資人充分揭示風險。

  第十七條 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委託管理協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實施投資方案,並對所投資企業進行投資後的管理;

  二積極參與制定所投資企業發展戰略,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權投資企業披露股權投資企業資產投資運作情況等方面的資訊;

  四委託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管理企業應當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股權投資企業的資產,不得利用股權投資企業資產為股權投資企業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對不同股權投資企業資產應當設定不同的賬戶,實行分賬管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企業應當終止委託管理協議:

  一管理企業解散、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管理企業喪失管理能力或者嚴重損害股權投資企業投資者利益的;

  三按照委託管理協議約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權投資企業權益的投資者要求終止委託管理協議的;

  四委託管理協議約定受託管理企業終止委託管理協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貨幣資產託管

  第二十條 貨幣資產託管是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商業銀行為託管人,接受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或其受託管理企業的委託,為股權投資企業提供貨幣資產保管、資金匯劃清算以及根據雙方約定提供會計核算等服務的一種行為。

  第二十一條 股權投資企業用於股權投資的貨幣資產應當由省內商業銀行託管,並簽署貨幣資產託管協議。

  第六章 備案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適用本暫行辦法登記的股權投資企業,均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要求,在工商部門完成註冊登記後的3個月內,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備案並接受備案管理。股權投資企業實行委託管理的,受託管理企業應當申請附帶備案。

  第二十三條 股權投資企業申請備案,應將有關備案材料送股權投資企業註冊所在地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初審;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對申請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經初審認為條件具備的,向省發展改革委轉報備案申請並出具初步審查意見。省發展改革委對經複核無異議的股權投資企業予以備案。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發現股權投資企業和管理企業未備案的,應當督促其在2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未按規定備案的,省發展改革委將其認定為“規避備案監管”企業,通過省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告,並將有關情況抄送省工商局。

  第二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金融、工商、稅務、財政、外經貿、經貿等部門,加強對股權投資企業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的監管,防止出現以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制定必要的扶持政策,促進我省股權投資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股權投資企業不得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二十七條 股權投資企業可成立行業協會組織,充分發揮其行業自律作用,以及業務諮詢、資訊調研、專案對接、人員培訓與交流合作等服務功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股權投資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出臺後及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股權投資企業主要分類

  自益權和共益權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即自益權是專為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為股東的利益併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賬薄查閱請求權等。

  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為標準而進行的分類,即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於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為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儘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於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於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普通股東權和特別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即前者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後者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公司法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權投資企業股權轉讓限制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定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為複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閉性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⑵、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佔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⑷、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資訊,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⑸、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釋出《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登出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登出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這裡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為準確地表述為“質押權的標的”。因為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於一人。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定的條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許可來進行。在中國公司法律中卻沒有此類限制性規定。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