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旅遊法》的出臺給我國遊客不文明行為的治理帶來了新的契機。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條 為推進旅遊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遊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央文明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文明旅遊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遊客不文明行為”是指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縣、地***市***、省級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遊客不文明行為”採集報送等工作。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建立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五條 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遊部門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一***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蹟;

  ***五***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

  ***六***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實行動態管理,視遊客不文明行為情節,“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儲存期限為一至兩年,期限自資訊核實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省級“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由下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

  第八條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旅遊主管部門應將“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通報遊客本人,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九條 被記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遊客認為將其納入記錄錯誤的,可以向做出記錄的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一般應由當事人本人提出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旅遊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覆。旅遊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管理。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資訊的,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解讀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近日,由國家旅遊局研究制定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下發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局,以推進旅遊誠信建設工作,建立文明旅遊長效工作機制,在全行業開展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工作。《辦法》於釋出之日起實施。

  4月6日,中國旅遊報刊登《辦法》全文。

  《辦法》規定,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建立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省級“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由下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

  同時,《辦法》對“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實行動態管理,視遊客不文明行為情節,“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儲存期限為一至兩年,期限自資訊核實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