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賴保護原則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信賴保護原則最先由德國等大陸法系行政法學者提出,後為立法所接受,現已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上一項重要原則,對完善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律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信賴保護原則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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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信賴保護具有的四個特徵:

  ***1***承諾的存在。承諾是契約成立的重要的構成要件,也是行政相對人產生信賴的起點。政府承諾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行政登記中的工商企業的登記、房屋產權登記等。

  ***2***權利的轉移。在資源的支配過程中,權利由一方轉向另一方,如在稅收關係中,公民讓渡自己的財產權;在行政審批中,國家讓渡對資源的壟斷權。

  ***3***義務的承擔。行政主體對做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實施負有義務,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廢止行政行為;行政主體還有尊重公民人格尊嚴和實現分配正義的義務;公民則有履行行政行為所附加的負擔的義務。

  ***4***信賴的存在。行政相對人基於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合法性及程式正當的信賴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同時產生合理預期。

  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所應遵循的法律準則,在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信賴保護原則有其特定的適用條件、範圍和方法。

  ***1***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條件

  行政法上確立信賴保護原則的目的在於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護社會成員的正當權益,但顯然,信賴保護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存在一定的衝突,為了協調兩者之間的衝突,不致對法律秩序產生不良影響,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首先,必須存在信賴基礎,行政行為只有生效以後才能對行政相對人產生拘束力,才能獲得相對人的信賴。因此,行政行為生效並且生效事實被相對人知曉是使用信賴保護原則的前提,而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則無關緊要。

  其次,必須具備信賴表現。信賴表現是指行政相對人基於對行政行為的信賴而採取的處分行為,即相對人因相信信賴基礎穩定不變所採取的對自己生活作出安排和對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信賴基礎和信賴表現是因果關係,沒有信賴基礎,也就沒有信賴表現。

  最後,信賴必須值得保護。即保護的必須是“正當的信賴”,即“人民對國家之行為或法律狀態深信不疑,且對信賴基礎之成立善意無過失”。因此,判定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主要根據行政相對人對法律狀態的改變有沒有過錯。一般認為,行政相對人如有以下情形,則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一是通過惡意欺詐、脅迫或行賄而促成的行政行為;二是通過對重要問題的不正確或不完整的陳述而促成的行政行為;三是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行政行為違法。

  ***2***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範圍

  行政信賴保護原則應貫穿於整個行政權執行的過程,由於在實踐中損害社會成員正當權益的主要是行政行為的變動,因此,行政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適用於行政行為的變動過程。行政行為又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信賴保護原則在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式中也有不同的側重點。

  首先,在抽象行政行為變動中的適用。主要體現在行政主體原則上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為。按照法治原則,法律規範指向未來的行為,而非約束過去的行為,其內容必須具有連續性、穩定性、明確性和可預測性。雖然法律規範需要隨著社會變遷而調整,但也需要有其連續性。否則,社會必將處於混亂狀態。因此,行政主體做出的抽象行政行為的溯及力一般是禁止的,即使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溯及既往,也不能損害行政相對人已經依法取得的利益。

  其次,在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變動。縱觀各國行政法的相關制度設計,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適用在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上。具體行政行為撤銷針對的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具體來說,對於違法的授益行政行為的撤銷,只有撤銷該行為所維護的公共利益明顯大於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時,才可以撤銷;對於違法的負擔行政行為,有權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撤銷,因為撤銷負擔行政行為通常不會發生相對人信賴利益的保護問題,但是,有權機關不得在撤銷一負擔行政行為後以更不利的合法處分來代替。

  具體行政行為的廢止針對的是合法的行政行為,具體來說,對於合法的授益行政行為,除非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原則上不得廢止;對於合法的負擔行政行為,有權機關可依法裁量是否予以廢止,只有在出現不得廢止的情形時,行政主體才不得廢止負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