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的物件有哪些

  你聽說過行政訴訟嗎?行政訴訟法是規範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式法,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係的法律規範。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訴訟的法律相關知識。

  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的物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原告主要包括:

  1、公民。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有權依照行政訴訟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然,這裡所稱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具備下列四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

  3、其他組織。除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外,在我國,還有一大批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合體。例如以其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工商個體戶、農民承包經營戶、起字號的合夥組織,或者尚處於籌建階段的企業、單位等。它們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法定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時,可由實際上的負責人作法定代表人。

  4、在中國境內提起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5、特殊情況下的原告。在特殊情況下,不是行政行為的相對方也具有原告的資格。主要有兩種情況:

  ***1***具有起訴資格的公民死亡;

  ***2***具有起訴資格的法人和組織終止,為新的法人和組織所代替。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根據最高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近親屬”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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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的訴訟權利

  原告的訴訟權利,是指法律賦予其在訴訟過程中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主要享有如下權利:

  1、申請回避權利,既對本案的審判人員及書記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但必須說明正當理由。

  2、提供新的證據、提請證人到庭作證並進行質證的權利。

  3、進行辯論和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

  4、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5、開庭過程中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6、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申請執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