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的補償合同是否有效
口頭合同也叫口頭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以談話、電話等口頭形式對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協議,無任何書面的或其他有形載體來表現合同內容。口頭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你對口頭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口頭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口頭約定的補償合同有效
網友諮詢:
您好!我前段時間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在我所買的這套商品房所在樓層的前面有一在建小高層,這一在建小高層與我所在的樓層是同一開發商興建的。
後來,我們這幢樓的住戶發現,前面在建的小高層比規劃許可多建了兩層,擋了我們這幢樓的陽光。於是,我們這幢樓的住戶推選了幾個代表與開發商交涉,開發商答應補貼我所在的這幢樓每戶人家3萬元,今後各方無涉。
後來,開發商也陸續支付了除我之外的每戶人家3萬元。我就去問開發商為何不給我3萬元補貼,開發商說我的購房款還沒交全,等我交全了購房款再給我補貼。過了一個月,我交齊了房款去找開發商要補貼時,他們以各種理由推託,就是不給這3萬元補貼,說我們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不認帳了。
請問我能向開發商主張這3萬元補貼嗎?
法律解答:
您好!你的來信涉及口頭合同的效力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以及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你們與開發商之間的補償合同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型別,因此你們與開發商之間的口頭約定是有效的,開發商應當履行自己約定的這3萬元補償款的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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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同的訂立方式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裝置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於此。
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的優點是簡便快捷,缺點在於發生糾紛時取證困難。所以,對於可以即時清結、關係比較簡單的合同,適於採用這種形式。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及較為複雜重要的合同則不宜採用這種合同形式。
在實踐中,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著不產生任何文字憑據,如人們在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店主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而不能作為合同成立條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證據表明口頭合同的成立,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頭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口頭合同不宜採用的情形
口頭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
因此,《合同法》徵求意見稿原本規定,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涉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鑑於我國東西部、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例如10萬元在深圳、上海的經濟往來中不屬於數額巨大、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卻屬於數額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條修改了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為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採用口頭形式,否則發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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