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是否可以獲得雙賠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你對人身保險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人身保險合同在特殊條件下可以獲得雙賠

  根據我國保險法,財產保險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也就是不能從財產保險中獲益。但人身保險沒有這種限制,你買的保險份數越多,得到的賠償就越多。

  人身保險不同於財產保險,財產保險以補償為原則,目的在於填補損害,而人身保險則更多基於對人自身價值的考量,不適用補償原則。保險公司在侵權損害賠償以外依據保險合同支付原告保險金,其正當性依據在於:

  1、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現行《保險法》第68條之規定,馬某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發生人身保險事故,其在向侵權人請求賠償後,還可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求償,保險人仍負理賠義務。也即,人身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雙重求償權,其可同時向侵權人和保險人主張,該權利不因一方已為賠償而喪失。


  2、請求權性質。

  舉個例子,馬某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的依據是雙方存在人身保險合同法律關係,其請求權性質為合同履行請求權。而馬某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依據是馬某因侵權而致傷的事實,該請求權性質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在成立要件、賠償範圍和時效保護等方面存在明顯不同,且二者在本案中不相妨害地並立存在。因此,馬某可以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分別向不同的行為主體求償。

  3、價值取向。

  財產保險的賠償要符合等價交換的市場邏輯,不允許當事人獲得雙重利益。但人的生命或身體不是商品,其價值不能用貨幣量化,人身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金額的確定也不能用財產保險方法衡量,否則無助於對人自身價值的表彰和維護。我國法律對人身保護的制度設計越來越多元化,並賦予當事人更多的程式選擇權,恰當地反映了法律對人的生命健康更加尊重這一基本價值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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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

  1***不可抗辯條款

  人壽保險合同成立二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合同。

  這是一條有利於保戶的規定。如果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重要事實,只能在二年內以此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或解除合同,超過兩年的可抗辯期,這個權力即告喪失。

  2***自殺條款

  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如果自殺發生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之後,保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

  3***寬限期條款

  對於分期交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沒能按期交費,保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具體時間請見條款規定***,在這段時間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予負責。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費,則保單有可能失效。

  4***復效條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致使保單失效後,二年之後,投保人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經過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後,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利息,保單可恢復效力。

  5***不喪失價值條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後,保單會積存一定的責任準備金。這種準備金不因保單效力的變化而喪失其現金價值。投保人若要退保,這部分現金價值應由保險公司退還給投保人。

  6***誤報年齡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還投保人。

  7***受益人條款

  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可以為一人或數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後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