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工作經歷簽訂的應聘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你對合同無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無效的相關法律知識。
虛構工作經歷簽訂的應聘合同無效
案例介紹
李先生公司前不久釋出招聘一位有1年以上文員工作經歷的職員,唐某前來應聘,其回答公司提問及填寫履歷表時,均稱自己做過2年文員工作。公司遂與唐某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
後經調查瞭解得知,唐某大學畢業後曾在某單位做了兩個星期文員工作,其後一直待業。公司認為她虛構工作經歷,決定將她辭退。唐某提出公司無故辭退她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請問,李先生公司能否因其虛構工作經歷辭退唐某並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法律解答
從李先生反映的情況看,唐某前來應聘,應當提供自己的真實資訊,如實回答公司的提問,而她虛構自己的工作經歷,以致公司對其工作能力作出錯誤判斷,進而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由於公司的具體職位對應聘者工作經歷有特殊要求,聘請沒有相應工作經歷的職員是違背公司意願的,因而李先生公司與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屬於無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因此公司有權辭退唐某。
此外,只有勞動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的問題,如果勞動合同無效,則無所謂解除,更談不上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辭退唐某,無須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條件有三: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法規是國家意志的體現,違反了法律法規特別是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自然無效。這種無效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
一是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用人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勞動者不具備勞動行為能力或者尚不滿16週歲等。
二是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工作時間超過國家規定,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勞動報酬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這主要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只規定自己的權利,而對涉及勞動者的條款,則更多地規定的是義務,對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則不作規定。這種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勞動合同。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這裡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欺詐、威脅或者乘人之危,違反了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遵循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因此,以此種手段訂立和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除此之外,其他諸如採取恐嚇、威逼等手段,使對方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思而訂立和變更的勞動合同也是無效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該項內容不僅指用人單位,也包括勞動者在內。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從履行的時候起,主要是因為無效勞動合同的訂立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而對建立在錯誤基礎之上的勞動合同是不應予以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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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的區別
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6條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的該條規定沒有嚴格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問題。但經濟合同成立與生效具有本質的不同,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種事實狀態。
合同無效取決於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態度和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合同不成立的處理結果和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於無效合同來說,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避免將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對於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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