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業銀行抵銷權制度的問題

  《合同法》:“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為法定抵銷。那麼你對商業銀行抵銷權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業銀行抵銷權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

  

  商業銀行抵銷權歸根到底源於一個問題:客戶在事實上處於弱勢地位。表面上看來,銀行和客戶都屬於平等的民事主體,但實踐中這種平等性被嚴重扭曲,客戶往往處於有求於銀行的狀態,因而只能眼睜睜看著一些合法權益被侵害。表現在抵銷權制度的適用中,就是抵銷債務的範圍和數額被無限擴大。


  客戶的弱勢地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銀行的經濟實力在總體上明顯優於普通客戶。經濟的高階是金融,而金融的核心往往是掌控著大量資金的商業銀行,銀行的放貸在某種程度上會決定一個企業的命運。當然,要承認有些大型國企的地位遠在銀行之上,但那畢竟是少數,大多數客戶***尤其是中小企業和自然人***處於追逐銀行的地位而不是被銀行追逐。經濟實力上的差異從根本上決定了客戶很難同銀行平起平坐。

  其次,客戶對金融業的熟悉程度有限。所有客戶都知道有了錢存到銀行,需要錢時向銀行申請貸款,但真正精通銀行業遊戲規則的人並不多。

  很多人是被莫名其妙扣款之後才知道有抵銷權這回事,這使得從客戶的角度出發反思商業銀行抵銷權成為一種必要。

  再次,資金的稀缺性迫使客戶“委曲求全”。無論哪種社會,資金都是一種不折不扣的稀缺資源。企業啟動時可能僅僅需要一個好的團隊,但隨著規模的擴大,對後續資金的要求會越來越高,這時銀行作為間接融資主體的地位得以凸顯。有些企業為了保持同銀行的合作關係,只能被迫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

  最後,商業銀行可以通過格式條款增加自己的權利,加重客戶的義務。

  市場經濟中,追逐利益是所有商業主體的共性,銀行自然不例外。在抵銷權問題上,商業銀行往往利用自己提供格式合同的機會擴充套件抵銷權的適用範圍,確保自我債權的實現,客戶的權利在這個過程中被無情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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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銷的效力主要表現

  1、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全部或者部分消滅

  當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額相同時,其互負債務消滅。當雙方所負債務額不等時,債務數額小的一方的債務消滅,債務數額大的一方的債務部分消滅,債務人對未消滅的債務部分仍負清償義務。在合意抵銷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抵銷的效力作出約定。

  2、抵銷具有溯及效力

  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抵銷的溯及力。通常認為,抵銷具有溯及力,抵銷的溯及力表現為:其一,自得為抵銷時就消滅的債務,不再發生利息債務;其二,自得為抵銷時起,不再發生遲延責任;其三,得抵銷的情形發生後,就一方當事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責任,因抵銷的溯及力而歸於消滅。

  抵銷為處分債權的行為,故抵銷人應有行為能力,並需要對債權有處分權。抵銷應由抵消權人以意思表示向被動債權人為之,該抵消的通知到達被動債權人處分處發生效力***《合同法》第99條第2款中段***。該被動債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自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處時發生效力。

  抵銷使雙方債權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從自動債權方面看,不能超過自己的債權額獲得滿足;從被動債權方面看,也僅於對方的債權額時,前者僅消滅一部分債權額,殘存的債權仍然存續;後者則全部消滅。

  抵銷為民事行為,而民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因當事人在雙方債權具備抵銷要件時往往認為可隨時抵消,於是常常怠於為抵銷的意思表示。

  所以,僅抵銷的意思表示向將來發生效力,就容易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如果令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發生效力,即相互間的債權溯及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結果就比較公平。所以,應當確立這樣的規則,抵銷使雙方債權溯及得為抵銷時消滅。

  所謂得為抵銷時,是指抵銷權發生之時。如果雙方債權的抵消權發生之時不同,則應以抵銷人的抵銷權發生時為標準。被抵銷人嗣後縱為抵銷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銷權發生時產生抵消效力。因為其抵銷權已依對方的抵銷意思表示歸於消滅。至於溯及力的內容,包括雙方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權利,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雙方債券的利息債權,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給付延遲、受領延遲、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