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關於利息與利率必須考慮的問題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自由約定,但不得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上限,以往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的利率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下面由小編為你分享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間借貸關於利息與利率必須考慮的九個問題!
問題一、我國對民間借貸的利率的上限是如何規定的?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自由約定,但不得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上限,以往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的利率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但《新借貸規定》已經對此進行了修改,按照《新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問題二、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法院如何處理?
按照《新借貸規定》第25條的規定,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問題三、雙方對利息約定不明時如何處理?
根據《新借貸規定》第25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問題四、提前還款如何計算利息?
根據《新借貸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問題五、預扣利息法院如何處理?
預先扣除利息,俗稱“抽頭”,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時就從中扣除利息的行為。這裡的“預先”,通常是指交付本金時。《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新
借貸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出借人預先扣除利息,無論借款人是否願意,都是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無效行為。
問題六、借貸雙方約定複利是否有效?
複利是出借人將應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計算利息,俗稱“息加息”、“利滾利”。以複利計算的利息顯然高於單利。實踐中這類情況比較常見,按照《新借貸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這一規定說明:雙方當事人在借貸發生時自願約定複利,且在最後還本付息時,複利沒有超過法定最高限度的,應當予以准許。
問題七、逾期還款的利息如何計付?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新《新借貸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逾期利息做了如下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問題八、借貸雙方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如何處理?
根據《新借貸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問題九、未約定利息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自願支付超過上限利息如何處理?
根據《新借貸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根據該規定,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已經支付後對於未超過36%部分不得再請求出借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