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是什麼
所謂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無權代理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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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簡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權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以後的代理。
這些無權代理行為雖然具有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但由於行為人缺乏代理權,因而並不符合有權代理的要件。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儘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著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法律之所以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可因本人的承認而有效,主要原因在於:
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並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
另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徵,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訂立合同。
問題的關鍵在於,無權代理人並無代理許可權,如果本人事後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後補授代理權,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並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並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後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係。所以,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二***本人的承認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和《合同法》第 48條的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本人追認才能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所謂追認,是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在事後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承認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明示方式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權代理人作出這種表示,則必須使相對人知曉才能產生承認效果。一旦作出承認,在性質上視為補授代理權,從而使無權代理具有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法律效果。承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說,一旦承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時開始即產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認,是本人所享有的權利,學者常常稱其為“承認權”,它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之一種。承認既然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種權利,那麼本人有權作出承認,也有權拒絕承認。如果本人明確表示拒絕承認,則無權代理行為自始無效,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
***三***相對人的撤銷權與催告權
對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相對人享有催告權。
所謂催告,是指相對人催促本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內明確答覆是否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合同法》第48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可見,相對人有權要求本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催告的意思必須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如果本人在一個月內拒不作出答覆,則應視為承認。在此情況下,可認為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視為同意。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在本人沒有作出承認之前,其效力處於待定狀態。法律為保護相對人的利益,除規定相對人享有催告權以外,還應允許其享有撤銷權。
所謂撤銷權,指相對人在本人未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可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48條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見撤銷必須是在本人沒有作出追認以前作出,且必須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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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為法律行為。無權代理具有以下特點:其一,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代理行為已經成立;其二,無權代理行為是具備法律行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為;其三,在代理行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無權代理只欠缺代理權這一有效要件,並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確定、合格等有效要件。
根據代理人欠缺代理權的不同情況,我國法律將無權代理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未經他人委託授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等情況,如盜用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等。二是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權和完全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訂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代理人部分代理權,而保留了對該合同某些事項的決定權,代理人卻不顧該限制而為全權代理;後者如被代理人僅授權訂立此合同,而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訂立了與此合同有一定牽連關係的彼合同;三是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