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籤兩次合同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小張是某知名大學的碩士研究生。

  畢業後,小張與某研究所簽訂了專案研究合同,約定小張獨立完成對某地的靈活用工的可行性研究,研究所支付其勞動報酬。小張完成該專案研究。

  研究所認為小張工作出色,於是與小張簽訂了新的專案研究合同,約定小張獨立完成另一專案。小張完成了第二個研究專案。

  研究所仍然很滿意,正打算照原來的模式與小張簽訂新的專案研究合同時,小張提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研究所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雙方協商不成,小張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規定得非常簡單,僅對其概念和試用期進行了規定。這事實上為用人單位採用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來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供了空間。

  評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就失去了選擇的自由,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必須照辦。於是,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此風險,選擇與勞動者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獨立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外的合同型別。連續簽訂兩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專案合同結束後,用人單位有選擇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由,並且有選擇簽訂何種型別的勞動合同的自由。

  因此,本案中小張與研究所雖然已經簽訂兩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研究所有權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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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成立條件

  建立勞動關係

  本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現實中有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使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明確的狀態,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也無據可查,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對此,本法作了相關規定。對於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根據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於這種情況,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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