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與刑罰背後的三方利益關係是怎樣的

  你聽說過賠償與刑罰嗎?對損失、損壞或傷害的補償;對受害的一方補償或賠款;而刑指肉刑、死刑;罰指以金錢贖罪。後泛指依照法律對違法者實行的強制處分。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賠償與刑罰的關法律知識。

  賠償與刑罰背後的三方利益關係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三方不同主體,即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利益。這三方利益的對立統一,構成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三重矛盾,而司法資源的有限性,訴訟手段的侷限性,使得三方利益均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成為不可能。

  被告人利益受到來自國家司法機關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雙重壓力。二者利益的實現,必然要求以被告人的利益喪失為代價,在現在的情形下,這是一種不可避免的代價。由於被害人與公訴機關的衝突並不明顯,追訴機關所代表的社會利益基本上涵蓋了被告人的利益。

  因此,矛盾衝突的核心在於被告人與追訴機關和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這兩重矛盾。

  為了謀求三方利益的平衡,有必要要求強大的利益有所讓度,相對弱者的利益有所加強。追訴機關所體現的社會利益,其實質就是對社會秩序的一種消極維護,是對已破壞的社會秩序進行事後的補償,是以暴力、限制的手段來實現的。

  “在我國刑事審前程式屬於超職權主義模式,是典型的糾問式偵查體制,犯罪嫌疑人的處境很不利,其主體地位尚未真正實現”,加之“司法權力的強制性以及容易被濫用的傾向性,使被告人的權利處於一種被侵犯的危險狀態”,強化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相應地限制司法權力,二者才能相互平等的對抗。

  但是按照通行的觀點,公共管理領域包括政府活動和司法活動領域不能被讓度,附帶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即正義或者公正不能進行任何交易,否則就是打了折扣的公正。到底公正背後的公共利益能否被交易,可以從辯訴交易存在的事實以及理論觀念進行簡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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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罰的本質

  刑罰是國家創制並以國家的名義適用與執行的,其本質是刑罰與國家的關係,即刑罰權。

  刑罰權是國家基於獨立主權對犯罪人實行刑事制裁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說,刑罰權是國家權力的外在表現形式之一,它是一種國家權力。因此,刑罰權的存在是以國家權力為前提的,兩者密切相關。在這個意義上說,刑罰權屬於公刑權,以區別於私刑權。

  刑罰權不是抽象與空洞的,它必然通過一定的方式表現出來,而在刑事法律活動的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表現:

  1.制刑權

  刑罰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首先表現為制刑權即刑罰的創制權。從廣義上來說,制刑權的內容包括:***1***廢,即廢止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2***改,即修改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3***立,即確立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對刑罰制度的廢、改、立,就是制刑權的全部內容。制刑權是刑罰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直接以國家名義行使的,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求刑權

  刑罰創制以後,還要適用於一定之人。這就發生了由誰通過何種方式請求對犯罪人適用刑罰的問題。這種請求對犯罪人予以刑罰處罰的權力,便是求刑權,也就是起訴權。在古代社會,求刑權往往在於被害人。隨著國家權力的擴張,求刑權收歸國家所有,並授予檢察機關行使,表現為公訴的形式,因而成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少數情況下,求刑權仍由個人***一般是被害人***行使,以自訴的形式出現。顯然,自訴案件中的求刑權是個人權利,而不屬於國家刑罰權的範疇。

  3.量刑權

  在提起刑事訴訟以後,就發生了一個刑罰裁量的問題。根據求刑權而決定是否科刑以及科處何種刑罰的權力,就是量刑權。量刑權包括是否科刑與科處何種刑罰兩個方面的內容。是否科刑,是指在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基礎上,決定其應否受刑罰處罰。科處何種刑罰,則是指在確定犯罪人應當科刑的基礎上,確定刑罰的具體種類和份量。

  4.行刑權

  量刑權只是解決了刑罰的裁量問題。判決書所確定的刑罰還有待於付諸實施,這就發生了一個刑罰執行的問題。行刑權,就是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權力。行刑權是量刑權的自然延伸,但它又不是量刑權的消極依附物,而是有其積極的內容,因而應當引起高度的重視。

  刑罰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並且表現出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因此,中國刑罰的內在屬性是懲罰和教育。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中國刑罰是懲罰與教育的辯證統一。通過揭示刑罰的內在屬性,可以科學地界定刑罰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