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夫妻關係是怎麼處理的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宣告死亡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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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女士1990年與李先生登記結婚,結婚後沒多久,李先生就南下做生意去了。但是到1991年底的時候突然音訊全無了。趙女士多方尋找都沒有訊息。1997年由法院依法宣告李先生死亡,第二年趙女士和陳先生登記結婚了。不料,2000年李先生卻又重新出現,要求和趙女士復婚。此時,他們三人的關係又何去何從呢?

  這個案例是被宣告死亡人又重新出現的問題,涉及到我國法律對宣告死亡的法律規定的解釋。我們下面著重談一下宣告死亡的條件以及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一、宣告死亡的條件

  與宣告失蹤一樣,宣告死亡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法律規定的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與申請宣告失蹤不同,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第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不同意申請宣告死亡,後面順序的利害關係人就不能申請宣告死亡。除非是第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同意,或者是沒有第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後面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才可以申請宣告死亡,依此類推。

  二、宣告死亡的後果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擬製的死亡,因此,在法律後果上與自然死亡是相同的,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關係,財產值得繼承等等與自然死亡的人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也有一點值得注意的,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還存活,他所從事的各種民事活動依然是有效的。

  三、重新出現後,夫妻關係分別處理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他的死亡宣告。然後根據法院的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辦理戶口登記等手續。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其夫妻關係根據以下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結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還沒有另行結婚的,那麼從法院判決撤銷死亡宣告的那天起,雙方的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經另行結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所以,趙女士與現在的丈夫陳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趙女士與前夫李先生的夫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了。

  ***三***即使再婚後又離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經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係仍然不能自行恢復。

  四、重新出現,原夫妻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趙女士與李先生的夫妻關係既然不能恢復,則應該按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倘若趙女士已經用了或作了其他處理,趙女士應該按照李先生所應得的份額予以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