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商事仲裁中的利息問題
國際商事仲裁,又稱對外經濟貿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國家的公民、法人將他們在對外經濟貿易及海事中所發生的爭議,以書面的形式,自願交由第三者進行評斷和裁決。那麼對於國際商事仲裁裡的利息問題你怎麼看的?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國際商事仲裁的相關法律知識。
國際商事仲裁中的利息問題
英國1950年《仲裁法》規定法院和仲裁庭對利息問題***simple interest***擁有明確的自由裁量權,可以以他們認為適當的期限和利率對裁決作出日之前的利息進行裁決。1996年《仲裁法》則在此基礎上加以擴張:1、可以裁決複利;2、除非當事人作出相反約定,可以裁決至實際付款日。
德國法則規定利息問題屬於強行性規則***mandatory rules***,法院和仲裁庭必須根據民法典和商法典中確定的規則對利息問題作出裁決。具體來講,仲裁員應按照下面的原則處理利息問題:
對於一般性的合同約定利息***contractual interest***,應考察合同條款的具體約定和合同準據法***proper law***。如果根據這兩方面的考察,合同約定利息應予支付,就可以裁決利息。除非仲裁程式法***lex arbitri***禁止仲裁員裁決利息***如沙烏地阿拉伯法***。
損害賠償性質的利息***interest payable in the way of damages***,一般是延期付款利息***interest for the late payment of money***或稱罰息。
對於這種利息,首先,應考察仲裁協議的具體約定和仲裁協議的適用法律***the law which governs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對利息問題的規定;其次,應考察合同準據法***proper law***。如果合同適用的proper law與仲裁程式法***lex arbitri***不是一個法律,仲裁員必須考察仲裁程式法的衝突規則***the conflict of law rules***。
例如:德國法認為,利息的支付責任、支付期限和適當利率問題均屬於實體法律問題,因此此類問題均應受合同適用的proper law管轄;
如果一個德國的仲裁庭認為合同適用的proper law是英國法,那麼這個仲裁庭不僅要適用英國法中被認為具有實體性質的規則,還要適用那些英國法中被認為是程式性的規則,因為根據仲裁地法***lex arbitri***,德國的仲裁庭認為這些合同適用的proper law中的程式規則均具有實體性質;再次,考察仲裁地法***lex arbitri***;最後,考察可能的執行地法***the law of the place of enforcement***的規定。
結論是:如果仲裁協議的適用法律或者合同適用的proper law禁止仲裁員裁決延期付款利息,仲裁員就不能裁決。如果仲裁程式法***lex arbitri***禁止仲裁員裁決延期付款利息,理論上仲裁員可以不予考慮而直接適用proper law,但是如果仲裁地法的規定是強行性規則的話,仲裁員作出的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裁決可能會被提出異議以致被宣告無效。
利率一般是以裁決作出地法院判決採用的標準。
例如:CIETAC的仲裁員習慣於採用法院確認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利率標準***2000年11月21日以後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重新調整了住房信貸政策和相應的罰息利率水平***;美國的法院判決則多采用當期美國政府短期債券利率***Treasury bill rate***作為標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份仲裁裁決最終以法院判決形式在特定國家被確定和執行,這一利率可能被當地法院判決所採用的利率所取代。
另外,仲裁員通常可以對裁決後發生的利息***post-award interest***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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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特徵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指當事各方同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端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法律特徵:
第一,它是特定的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同意將他們之間的爭端提交仲裁解決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這種特定的法律關係,既包括由於國際貨物買賣、運輸、保險、支付、投資、技術轉讓等方面的契約性法律關係,也包括由於 海上船舶碰撞、產品責任、醫療和交通事故等侵權行為等非契約性的法律關係。
第二,仲裁協議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機構取得對協議項下的案件的管轄權的依據,同時也是排除法院對該特定案件實施管轄的主要的抗辯理由。
因為按照《紐約公約》第2條第3款的規定:“當事人就訴訟事項訂有本條所稱之仲裁協議者,締約國法院受理訴訟時應依當事人一方之請求,令當事人提交仲裁,但仲裁協議經法院認定無效、失效或者不能施行者,不在此限。”
此外,1987年《阿拉伯商事仲裁公約》第27條、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示範法》第8條第1款等,均有類似規定。
第三,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裁決得以承認與執行的基本前提。對於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決,如果敗訴一方未能自動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請求 法院強制執行此項裁決。但法院在執行此項裁決時,如果認定該項裁決根據無效的仲裁協議做出,按照《紐約公約》第5條第1款的規定,被請求執行該裁決的法院也會拒絕承認與執行此項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