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有哪些返還方式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土地出讓金返還方式,歡迎閱讀參考。
土地出讓金返還方式
第一、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援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專案10000平回遷房建設,回遷房建成後無償移交給動遷戶。
第二、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開發商先期介入拆遷,政府或生地招拍掛,由開發商代為拆遷。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部分返還,用於拆遷或安置補償。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援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專案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拆遷費用支出。國土部門委託房地產開發公司代理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約定返還的3000萬中,用於拆遷費用1000萬元,用於動遷戶補償2000萬元。企業實際向動遷戶支付補償款1500萬元。
第三、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開發專案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掛,政府為減輕開發商的負擔,對開發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部分進行返還。
一般情況下,由於實施了土地的儲備制度,政府將生地轉化為熟地後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國土部門已將擬出讓的土地處置為淨地,即權屬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無地面附著物的宗地。
但是在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的實際工作中,大量存在著“毛地”出讓的情況,尤其是在企業改革、改制處置土地資產時,這種情況更比比皆是。
因此,很多政府部門在招拍掛出讓土地後,都會以土地出讓金返還的形式,用於開發專案相關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洪等工程建設的補償。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援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專案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洪等基礎設施工程建設。
第四、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公共配套設施是開發專案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企業立項時承諾建設的,其成本費用應由企業自行承擔。而且開發商在制定房價時,已經包含了公共配套設施的內容。
此業務實質上是土地出讓金的折扣或折讓,應收到的財政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應衝減“開發成本——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企業將建成的公共配套設施移交給全體業主,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因為開發商通過設定房價,從銷售給業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援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
第五、政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其它關聯企業或個人
目前土地招拍掛制運作過程中,出於各種考慮,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政府部門對開發商的關聯企業進行部分返還,用於企業經營獎勵、財政補貼等等。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援的方式給予乙方的關聯企業丙補助3000萬元,用於丙企業招商引資獎勵和生產經營財政補貼。
第六、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未約定任何事項,只是獎勵或補助
在土地招拍掛制運作過程中,出於招商引資等各種考慮,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返還,用於企業經營獎勵、財政補貼等等。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援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目的是給企業招商引資的獎勵,未規定規定資金專項用途。
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範圍
***一***
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
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二***
土地開發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
***三***
支農支出。
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
城市建設支出。
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
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徵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用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要重點安排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專案,逐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努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土地前期開發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嚴格控制支出,通過政府採購招投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努力降低開發成本。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的,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加強土地調控,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送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
一. 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二. 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 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 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