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式。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1、程式簡易、便捷。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訟累,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三***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六條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定婚姻登記處。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檔案,對外公佈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定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定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