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你知道協議離婚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協議離婚的相關法律知識。

  協議離婚需要具備的條件

  一、協議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離婚合意要件。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其他要件。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二、《婚姻法》中有關於協議離婚的法律規定

  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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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議離婚的種類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協議離婚分作不同的種類。綜觀各國的法律規定,對協議離婚大致有以下兩種分類:

  第一,以認可離婚的機關或適用程式為標準,協議離婚分為行政協議離婚和訴訟協議離婚。

  ①行政協議離婚是經過行政程式辦理的協雄離婚,其中的行政機關包括戶籍機關***如日本、蒙古的情況***、民事機關***如墨西哥的情況***、其他行政機關***如丹麥、挪威的情況①***。

  ②訴訟協議離婚是由法院通過審判程式辦理的協議離婚。它又分作兩種情況:

  其一,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審批***如法國的情況***;

  其二,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裁決***如奧地利的情況***。

  第二,以達成合意的方式為標推,協議離婚又可以分為三類:

  ①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離婚。即當事人先對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然後提出申請。

  ②一方提出離婚問題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諾的離婚。

  ③調解離婚。這種型別有兩種:

  其一,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經調解雙方就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

  其二,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關係,經調解雙方又對其後果達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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