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發放高溫津貼

  自7月中上旬以來,在四大“火爐”之一的重慶,“天不颳風天不下雨天上有太陽”的日子已經持續了一月之久,氣溫從35℃、37℃、38℃一路飆升至40℃以上,該市市民已經記不起氣象部門釋出了多少次紅色高溫預警警報。

  另外三大“火爐”城市武漢、南昌、南京也是紅色高溫警報長鳴。在以往,誰要說“我們那地兒很熱”,四大“火爐”城市的人就會發笑,而今年鄭州、天津敢說這樣的話了。進入7月以來,這兩個城市的氣溫已歷史性地突破40℃以上。

  “為了生活,我在烈日下工作……”這是記者7月上旬在重慶採訪時從一個建築工地聽來的被民工們改編的歌曲,而與這無奈的歌聲中相呼應的不幸現實是:今年7月以來,相繼發生了福建長隆紡織廠女工劉運芳、四川綿陽環衛工人趙金誠因中暑而死亡的事件。

  因工人高溫作業導致死亡畢竟還只是個案。隨著持續不斷的高溫,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燙手民意出現在企業主和立法者面前——“高溫費”!

  “熱”出來的企業“倫理缺陷”

  據這些拿了高溫費的中暑者反映,他們的老闆總是認為,工人拿了高溫補貼就有義務堅持在高溫下為公司幹活。

  因為支撐“高溫費”的依據只是一個不具強制執行力的指導性檔案,這就使“高溫費”淪落為企業的一項福利專案。既然是福利專案,發不發或發多少,似乎和天氣熱不熱已經沒有關係,反而跟企業效益和企業老闆的“良心”和“心情”緊密聯絡在了一起。“高溫費”這個特殊的福利專案也因此成為衡量企業倫理道德高低的標杆之一。

  但遺憾的是,現實中,不少企業在關乎職工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高溫費”這一問題上表現出了倫理缺陷。

  據記者調查瞭解,因為沒有統一的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規,不僅是在重慶、武漢、南京、南昌這四大“火爐”城市,在全國許多地方,用人單位在“高溫費”這一問題上的做法可謂千差萬別,表現出來的企業倫理道德也大有迥異:

  有的單位城鎮職工享有高溫費,農民工卻沒有;有的單位給在職職工發放,不給退休職工發;有的單位坐辦公室吹空調的拿上千元,一線揮汗如雨的員工卻象徵性地表示一點;效益好的單位會多發,效益差的少發,大多數乾脆不發;有的單位象徵性地發點毛巾、肥皂、解暑藥或者綠豆湯什麼的了事……

  據不完全統計,杭州市區共有7萬多家企業,發放高溫費的不足10%。即使在四大“火爐”城市,發高溫費的企業比率也高不到哪裡去。

  拿到“高溫費”的職工是否就保護了自己的權益呢?記者一在四川省南充市某醫院工作的同學告訴記者,由於近期氣溫升高,其所在醫院因高溫導致身體不適、中暑的患者佔門診人數的近三成,其中大約有一半是在高溫環境下作業引起的,而這些人大多是拿到高溫補貼的。因為,據這些拿了高溫費的中暑者反映,他們的老闆總是認為,工人拿了高溫補貼就有義務堅持在高溫下為公司幹活。

  “熱”出來的勞資官司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只是一份指導性檔案,並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如果企業不給高溫費,職能部門也沒有執法依據。

  繼福建、四川發生“熱死人”的事件後,關於工人高溫作業安全的問題就在社會各界不斷升溫。之後不久,發生在浙江的一位民工因向老闆申請“高溫費”而被辭退卻又申訴無門的事件無疑又將這一話題升級。

  一個因“高溫費”而起的官司正在進行,主角之一就是浙江省餘姚市安山彈簧有限公司原職工陶明成。

  “陶明成”是他最先向當地媒體投訴時使用的化名,在他成為通過法律索要高溫費的“中國第一人”後,他逐漸認可了這個名字。幾經周折,記者終於聯絡到了這個頗有幾分膽氣和豪情的民工。

  陶明成湖北人,長年在外打工,因此也“長了見識”。一年多前,他應聘來到浙江餘姚市安山彈簧有限公司,在該公司五金部數控車間工作。陶稱,進入6月浙江餘姚的氣溫就很高了,公司雖然在車間裡裝上了空調,但機器散發出來的熱量根本不能使溫度降下來,還是熱得難受。一個偶然的機會,他在報紙上看到寧波市勞動局釋出的要求企業給職工發放高溫費或冷飲費的公告。他興沖沖地找到領導問什麼時候發高溫費,但得到的答覆是公司根本就沒考慮過這個問題。並認為公司花了3萬元給車間裝了空調,“也算是一種高溫費”。

  “可能公司還不知道政府已經做了規定。”6月27日,陶明成寫了一份申請書,並將寧波市勞動局的公告抄了一遍,附在上面,讓工友們簽名,要求公司給員工發放高溫費。

  沒想到,公司老闆不但沒采納建議,反而以他“煽動其他車間工人簽名,影響正常生產秩序”為由,當天就將他辭退。為此,公司還在牆上貼出了一份通告,公告稱陶明成上班期間到處串走,搞所謂“聯名”要求補貼高溫費,其行為不妥,所以做辭退處理。

  “我曾找公司交涉過,但是老闆卻說´企業是我的,怎麼搞是我的事。你愛到哪兒告,就去哪兒告吧。”

  無奈之下,陶明成來到餘姚市圖書館,找到了公司違法辭退他的法律依據,並找到了“高溫費”的原始出處——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於2004年7月頒佈的《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陶稱,根據該《通知》,他的崗位屬於高溫作業,他連續4個月每月可以領到120元。

  以為抓住了企業“小辮子”的陶明成興奮地來到餘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但卻被告知,《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只是一份指導性檔案,並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如果企業不給高溫費,職能部門也沒有執法依據要求企業支付。

  目前,陶明成正在餘姚市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幫助之下,向餘姚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但他只根據《勞動法》要求公司支付他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和1個月的額外經濟補償金,而無奈放棄了索要“高溫費”的訴求。

  無“法”支撐的社會訴求

  目前我國惟一的一部“高溫勞動保護”規章,是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這一“暫行條例”一“暫行”就是46年。

  儘管是勞動者的基準權利,但近年來興起的“還我高溫費”的社會訴求目前仍然缺乏一個法律的支撐和保障,儘管勞動職能部門每年夏天都會接到不少投訴,抱怨單位不發高溫費,其中以建築行業居多,但對於這類投訴,他們卻無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