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什麼
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具體法規
中國關於高溫之下的勞動保障政策相當空白,翻閱相關資料,在全國範圍內普遍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僅有1960年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這個規定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而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有一個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現代社會的經濟結構是以第三產業的高度發展為鮮明特徵的,而《暫行辦法》根本沒有覆蓋第三產業。此外,該規定也沒有表明,什麼溫度情況下,員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該條例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它也難以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
儘管早年就有人呼籲對已經不能適應現有經濟結構
和就業結構的《暫行辦法》進行修改,但這個《暫行辦法》依然“暫行”了整整半個世紀,對高溫作業者的關懷往往由各地方各單位視情況自行決定。事實上,“高溫災害”一詞逐漸融入社會語言體系證明,很多地方還十分缺乏對高溫作業者的必要關懷,不少企業甚至還在津津樂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熱而死的,並不多見;更多的是因高溫而致傷致病。
從根本上講,公共政策要與時俱進。國家立法機構應該儘快將一定條件下的高溫天氣確定為嚴重自然災害,確定高溫職工保護主管機構主體,並針對高溫下職工作業如何避災給予具體規定,對從事高溫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作出具體的規定。
2015年07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儘管國家早有相關規定,但許多地方仍有不少公眾吐槽稱“沒領到”。高溫津貼“缺失”或被偷樑換柱剋扣,必須嚴厲查處。[3]
主要意義
高溫天氣不僅可能損害室外作業人員的身體,而且也極易引發安全事故,有統計資料表明,7、8、9三個月的安全事故佔到全年事故的三成還多,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構成了嚴重威脅。
當高溫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自然現象,越來越成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時,它“烤”驗的就不僅僅是市民,同時考驗著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門的危機應急能力。由此可見,高溫勞動保護和高溫補助應該得到法律關懷和制度保障,國家和各級地方立法機構應該儘快將一定條件下的高溫天氣確定為自然災害的一種,用法律來保障高溫天氣下公民的健康權,明確高溫勞動保護的主管部門,並針對高溫條件下職工作業如何進行勞動保護給予具體規定,對從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熱等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給予具體規定,對高溫勞動保護補助也予以明確,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