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高溫津貼

  1、高溫下工作應發放高溫津貼,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籤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於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各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2、標準各地略有不同,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北京標準: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其中,室外露天作業人員的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在33℃以上***含33℃***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上海標準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攝氏度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天不低於10元。福建標準:企業5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企業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天按5至8元標準發放。

  3、高溫津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有個別企業在發工資時雖然名義上發放了高溫津貼,但卻將高溫津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中,侵害了職工利益。高溫津貼用工單位必須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額外支付。

  4、任何用人單位不僅要按規定發放津貼,嚴禁企業把每月的高溫津貼標準除以當月天數,再乘以勞動者當月工作天數來發放。防暑降溫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發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溫津貼只能是現金支付,不能以物品替代。

  5、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內涵,不僅是指工資、獎金,還包括各種津貼、補貼,如特殊行業的津貼及補貼***主要是指井下、高溫、野外、保健等津貼***、邊遠地區補貼、營養補貼、伙食補助等***稅收法規、政策規定的一些特殊免稅津貼、補貼除外***,以及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高溫津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防暑降溫費等勞動保護費用是無需納稅的。

  6、高溫津貼不是福利,與“防暑降溫費”等概念的福利性質不同,高溫津貼屬於工資性質,支付了高溫津貼,企業還需支付職工防暑降溫費,還需要採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防暑降溫費是針對暑假在崗的企事業所有勞動者,而高溫津貼則是針對需要在室內氣溫≥33℃、露天氣溫>35℃環境下工作的人群,這類人群除了有領取高溫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防暑降溫是項綜合性工作,各生產性企業應針對夏季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改善一線工人勞動作業條件,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在高溫時段作業;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宜在高溫、高溼條件下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離該作業崗位;要落實工人防暑降溫物品和藥品,保證不間斷供應乾淨衛生的飲水,防止作業人員脫水、中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