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的年限計算方式介紹

  有別於傳統的法學研究方法,勞動法的經濟分析有其獨特的視角和意義。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關於離職補償金的年限計算,希望你喜歡。

  離職補償金的年限計算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簽合同的,除經濟補償金外,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3、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檔案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檔案第二條規定,考慮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法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離職補償金簡介

  對離職補償金的發放問題,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對離職補償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多種方式,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經雙方協調一致的,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療期後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費用。

  其次還是要對離職補償金進行區分,對於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國有企業,或員工以前是國有企業員工身份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要按照《關於<國營企業施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計算止2001年10月該檔案廢止時***。如果是合資企業或其他性質的企業,好象國家沒有明確的標準,但要根據當地勞動合同管理要求而定了。

  離職補償金髮放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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