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地合同終止補償金的規定

  勞動法理念作為勞動法的宗旨,作為勞動法的目標、理想和追求,其對勞動法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指導意義不言而喻。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北京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也是隻規定勞動合同解除給與經濟補償金,而沒有合同終止給與經濟補償金規定,如:“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依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勞動者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業平均工資計算。”

  上海

  由於勞動法與部門規章上雖然已經排除了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但是《上海勞動合同條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還是有所突破,如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只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合同終止才能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對於勞動部門規章上確定的經濟補償金最高為該勞動者12個月工資總額限制予以突破,即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廣東

  《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粵府〔1995〕22號***中第二十九條、三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用人單位應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勞動者生活補助費。以及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1年,發給勞動者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月平均工資按勞動合同解除前3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是在二○○三年五月十三日年的修改決定中,將第二十九條規定修改為: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幹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願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由此可以看出,廣東省把合同終止給予所謂的生活補助費***實際為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予以修改,確定在1986年9月30日以前的固定工轉換合同工這個歷史問題進行解決。而仔細閱覽後,我們可以發現86年後合同制職工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或者生活補助費這個說法了。

  浙江

  《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2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公佈***第三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從法律規定上看,根本就是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金。而沒有對合同終止規定經濟補償。

  江蘇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八條規定,在2種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1、合同期滿沒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下,職工依然在該單位工作。該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當事人同意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此時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合同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事實勞動關係確定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