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賠償金的上限都有哪些規定
在生活中,當合同違約的時候,一方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而對於經濟賠償金,是有相關的上限規定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經濟賠償金的上限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經濟賠償金的上限規定
《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對普通員工經濟補償金支付的上限
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設限的情形包括: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連續工齡發放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連續T齡發放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末依法支忖勞動報酬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對於普通員工來說,經濟補償金支付不再有上限。如某員工因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與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其在該單位工作2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2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對於高薪員工的經濟嘗標準實施了 “雙上限”
***1***何為“髙薪員工”?《勞動合同法》中的高薪員工是指月工資高於 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三倍的勞動者。
***2***何為“雙上限”?對於高薪員工,用人單位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時,
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而不是實際工資且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例如,甲月工資為1萬元人民幣,超過了其所在 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假設該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其在該單位工作15年,則其最後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為:2000x3x12=72000 元
勞動合同法賠償金的支付情形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那麼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方式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週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週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週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