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算不算工資總額的
離職補償可以計入工資總額嗎?可以算為職工福利費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離職補償算工資總額,希望能幫到你。
離職補償算工資總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據實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係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是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離職補償金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並且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的基數。對此,稽查人員將離職補償24200元作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處理。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總額
會計處理上,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應該計入企業的職工薪酬,相關規定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個人所得稅方面: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我們認為此部分支出屬於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屬於“工資、薪金”的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如果以未依法足額支付工資辭職,則有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離職補償金年限計算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簽合同的,除經濟補償金外,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3、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檔案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檔案第二條規定,考慮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法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