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三天工資怎麼算

  工資權作為勞動者的一項基本人權,他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生存和發展問題,保障勞動者工資權的實現,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基本人權的保護。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中秋三天工資計算方法。

  中秋三天工資計算方法

  法定節假日: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公休日: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按照標準,9月19日當天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9月20日和9月21日是休息日,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在這三天上班的勞動者視為加班,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以本市新的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基數。

  中秋加班工資的具體標準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中秋節紅包不能充當加班工資

  市人社局提醒,用人單位不得以發放“紅包”少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根據相關規定,9月15日中秋節當天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日或小時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換休和調休的名義拒付加班費;9月16日、9月17日為休息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以發放“紅包”少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紅包”與加班工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紅包”充其量只能算是獎金,獎金作為一種工資形式,作用在於對與生產或工作直接相關的超額勞動給予報酬,是對勞動者在創造超過正常勞動定額以外的勞動成果時,所給予的物質補償。而加班工資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從事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是對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增加額外勞動量的補償。

  如果單位明確所給付的“紅包”是加班費,其數額可以高於法定最低標準,而不能低於法定最低標準,不足部分應予補足;如果“紅包”是單位發放的獎金,則單位還應另行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