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月工資計算是多少天

  很多小夥伴不知道出勤天數不滿時怎麼計算工資,勞動法規定月工資是按照多少天計算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勞動法規定月工資計算天數,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法規定月工資計算天數

  1、勞動法規定的月薪計算天數為21.75天。

  2、法律規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法二戰前的內容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國際無產階級鬥爭的高漲,西方國家陸續制定了不少勞動法。1918年德國頒佈了《工作時間法》,明確規定對產業工人實行8小時工作制,還頒佈了《失業救濟法》、《工人保護法》、《集體合同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對資本家的權益作了適當的限制。

  到20世紀30年代,西方國家勞動立法出現了兩種不同傾向:

  一種是以德、意、日為代表的法西斯國家,不僅把已經頒佈實施的改善勞動條件的法令一一廢除,而且把勞動立法作為實現法西斯專政、進一步控制工人的工具。

  另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它們為了擺脫經濟危機

  ,對工人採取了一定的讓步政策。英國於1932~1938年間,先後頒佈了縮短女工和青工勞動時間,實行保留工資、年休假以及改善安全衛生條件的幾項法律。

  美國在1935年頒佈的《國家勞工關係法》***《華格納法》***,規定工人有組織工會和工會有代表工人同僱主訂立集體合同的權利。1938年又頒佈了《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工人最低工資標準和最高工作時間限額,以及超過時間限額的工資支付辦法。

  俄國十月革命後,在1918年頒佈了第一部《勞動法典》,1922年又重新頒佈了更完備的《俄羅斯聯邦勞動法典》,體現了工人階級地位的轉變和國家對勞動和勞動者的態度。它以法典的形式使勞動法徹底脫離了民法的範疇。

  勞動法二戰後的內容

  戰後,資本主義總危機進一步加深,資本主義國家產生了一批現代的反工人立法。如1947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塔夫脫-哈特萊法》,把工會變成一種受政府和法院監督的機構,禁止工會以工會基金用於政治活動;規定要求廢除或改變集體合同,必須在60天前通知對方,在此期間,禁止罷工或關廠,而由聯邦仲裁與調解局進行調解;規定政府有權命令大罷工延期80天舉行,禁止共產黨人擔任工會的職務等。又如1947年法國國民議會通過的《保衛共和國勞動自由法》,同樣是鎮壓工人運動的法律。到20世紀60年代,西方國家的勞動立法出現了新的趨勢。在工人運動的壓力下,各主要國家相繼頒佈了一些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的法律,如法國頒佈了關於改善勞動條件、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在勞動方面種族歧視的法律,日本於1976年重新修訂了《勞動標準法》,還制定了關於最低工資、勞動安全與衛生、職業訓練、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

  70年代以後,蘇聯的勞動立法也有了很大的變化。1970年頒佈了《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勞動立法綱要》,其後,各加盟共和國又根據這一立法綱要頒佈了自己的勞動法典。東歐國家在50年代先後頒佈了勞動法典,到60~80年代,除有的國家如保加利亞,對他們的勞動法典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外,大部分國家如羅馬尼亞、匈牙利、民主德國、捷克斯洛伐克、阿爾巴尼亞、波蘭、南斯拉夫等,都曾再次頒佈了勞動法典。經過近2個世紀的歷程,勞動法越來越受到重視,在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中已經佔有了重要的地位。

  中國的勞動立法,出現於20世紀初期。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農商部於1923年3 月29日公佈了《暫行工廠規則》,內容包括最低的受僱年齡、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對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資福利、補習教育等規定。國民黨政府則沿襲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勞動關係作為僱傭關係載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頒佈的《工會法》,實際上是限制與剝奪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

  為了維護工人利益,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在1922年發動了大規模的勞動立法運動,並提出《勞動法大綱》19條等等。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勞動法大綱》並未得到當時政府的確認。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才產生了真正代表職工利益的勞動立法。1931年11月7日,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抗日戰爭時期,各邊區政府也曾公佈過許多勞動法令,如晉冀魯豫邊區1941年11月1日就曾公佈過《晉冀魯豫邊區勞工保護暫行條例》。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1948年8月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了《關於中國職工運動當前任務的決議》,對解放區的勞動問題提出了全面的、相當詳盡的建議,對調整勞動關係提出了基本原則。各個解放區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後頒佈過不少勞動法規。這一切,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勞動立法提供了豐富的經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年,勞動部公佈《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式的規定》,1951年2月,政務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1月經修正後重新公佈***,1952年8月,政務院釋出《關於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1954年7月,政務院公佈《國營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1956年6月,國務院公佈《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1956年國務院公佈《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

  在全面進行社會主義建設階段,中國的勞動立法有了進展。1958年,國務院公佈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等4項重要規定。1966~1976年,勞動立法基本上處於停滯狀態。1978年5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上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同年5月,國務院釋出了《關於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通知》。1982年2月,國務院釋出了《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等3項法律檔案。1982年4月,國務院釋出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7月,國務院釋出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1986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釋出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1987年7月,國務院釋出了《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同年勞動部發出了《關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7月,國務院頒佈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92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3年7月,國務院頒佈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國務院釋出了《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這些勞動法規在調整勞動關係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1956年,中國曾起草《勞動法》,由於歷史原因,中途夭折。1979年第二次起草《勞動法》,1983年7月曾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草案》,但因很多問題難以妥善解決,未提交全國人大審議。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經人大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頒佈標誌中國勞動法制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勞動法》共13章107條,包括總則;就業促進;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勞動法》是中國的基本法,為勞動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勞動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①充分體現憲法原則,突出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②有利於促進生產力的發展。③規定統一的基本標準和規範。④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儘量與國際慣例接軌。這一指導思想保證了《勞動法》的制定工作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審議通過,並於2008年1月1日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被俗稱為新“勞動法”。新“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制度做了進一步完善。

  勞動法規定不按時發工資怎麼辦

  出現用工單位拖欠工資,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向仲裁委提出仲裁或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公司存在法定過錯,可依法委託律師指導下提起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工資、業務提成、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年終獎金、每工作一年按照之前十二個月的實際應發工資為基數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其他損失等。

  延遲發放工資違反勞動合同法,可以此為由依法提出辭工申請,並耍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