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產假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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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生育津貼不等同於產假工資。支付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資的主體是企業,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據相關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於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貼是撥付給用人單位而非勞動者的,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可兼得。

  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的。因此,部分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繳費基數往往會低於女職工本人工資,造成生育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到的生育津貼低於提供正常勞動後所獲得的月工資。由於法律把生育女職工依照法律規定休產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如果生育津貼低於月工資,實際上侵害了生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