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病休工資怎麼算相關規定

  當前我國勞動者病假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病假期限計算不合理、病假工資負擔主體不妥當、病假工資金額設定不科學、病假期內勞動者社會保險費負擔太沉重以及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補助費無依據等五個方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務員病休工資計算方法,希望你們喜歡。

  公務員病休工資計算方法

  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的,發給原工資;超過兩個月的,第三個月其按工作年限及具體請假時間確定病假期間工資:1、病假3-6個月,工作年限滿十年,全額發給;年限不滿十年,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2、病假6個月以上,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公務員病休期間的工資待遇

  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81]52號***,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待遇問題作了明確規定。目前,多數單位能夠按檔案規定,對病休人員改發病假工資,但也有的單位未按規定執行,對機關建設帶來一定不利影響。

  為規定機關管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今後各市區、各單位對病休人員的工資待遇要嚴格按國家政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人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經醫院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批准修養的,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比例為: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工作人員在病休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以上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病休人員要求恢復工作的,需出具醫院關於病癒的證明。恢復工作後,因工作過於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繼續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否則其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