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費怎麼計算

  人壽保險費,純保險費和附加保費。前者用於保險金的給付;後者用於保險公司業務經營費用的開支,二者的總和就是營業保險費,亦稱毛保費。下面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人壽保險費是怎麼計算的。

  人壽保險保費通常包括兩部分:

  一是純保費,用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的給付;

  二是附加保費,主要用於各項管理費用,佣金***個人業務***或手續費***團體業務***支出,其中包括應付精算統計及計算等方面偏差的安全費和預定利潤。保費與保險費率不同,後者的每單位保險金額的保險費,前者是某一保險單所應交的總費,如費率為0.18%,1萬元保險金額的保險單,應交18元保險費。

  保費與保險費率的關係為:保險費=保險費率×保險金額。人壽險保費的計算,即人壽保險價格的確定,與其他工商業產品的定價相比,顯得較為複雜。一般企業在決定其產品價格時,以各項已知的成本為根據,易於計算,消費者也容易理解,而人保險價格的確定,是基於地去經營的統計資料,依據大數法則,推算將來可能的各項成本,如被保險人群死亡率或生存率,保險資金運用的回報率及附加費用等,這些工作均涉及一些數理、精算方面的知識,比較專業,一般由公司的精算人員完成,因而有監管的必要的。《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擬訂的保險費率必須報保險監管機關備案的制度,目的是限制保險公司利用其專業優勢,制定不合理的保險費,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有壽保險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因此,表示被保險人群死亡率及生存率的表格,即壽險業經驗生命表是人壽險保費計算的重要基礎。1996年6月23日,我國保險監管機關頒佈了第一回《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1990~1993***》,規定“從1997年4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開展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統一使用《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1990~1993***》計算人壽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及退保金”,從此結束了我國境內保險公司長期以來使用日本國民死亡表和我國臺灣地區居民生命表的歷史。目前,美國人壽保險業,大多采用1980年監督官標準生命表,其他國家也均有自編的生命表作為人壽險保費的計算的基礎。隨著醫療水平的提高,人們生活的改善,死亡率也會下降,因此,生命表經過一段時間後,必須做適度修正。除預定死亡率或生存率外,人壽險大多為長期性合同,在未給付保險金之前,其累積的保險費必須做適當的運用,因此,人壽保險費的計算,理應考慮壽險資金運用預定回報率,即預定利率這個重要因素。一般來說,預定利率越高,人壽保險費率越低,而不成熟的市場往往有預定利率惡性競爭、相互攀高的趨向,有鑑於此,保監會目前規定人壽險年預定利率不得高於2.5%,對於將來實際的投資回報率與預定利率之間可能的差距,保險公司可以設計分紅壽保險單,以保單紅利方式分配給投保人共享。此外,保監會對確定人壽險附加保費的附回費用率上限分險種作了詳細的規定,以確保被保險人的利益。

  人壽險保費的計算,簡而言之,遵循“收支相等”的原則,即保險公司所收得純保費的總額應與其給付保險金的總額相等,用公司表示為:|n·P=r·Z***P為純保費,n為被保險人數,r為領取保險金人數,Z為保險金***。

  我們用人壽保險最簡單的1年期定期死亡保險為例,說明其純保費的計算。假設100萬10歲的男人購買保險金額10萬元的1年期定期死亡保險,按中國生命表,年內有1966人死亡,要求計算每人應交的純保險費P。為簡化起見,我們不考慮預定利率,根據對等原則,

  P×1000000=1966×100000P=196.6***元***

  由此可知,就發生保險事故的一群人而言,付出196.6元純保費領取10萬元保險金,而未發生保險事故的其餘人,雖然交了保險費,可是分文未領。這就是說,就全體而言,其收支是相等的,但就團體的每一個人來說,其收支並不相等。這是保險技術的基本原理。

  在計算人壽險保費時,還應遵循四個原則:一是適當性原則。人壽險保費主要用於金給付和經營所需的各利費用,保費是否適當,除儘量節省經營費用的開支,提高資金支用回報率外,還應使預定的事故發生率***生命表***與實際情況相符。如果太低,將使保險公司的保險基金不足,導致經營困難。反之,如果過高,則加重投保的負擔,使保險公司獲得不當利益。二是公正性原則。每個投保人所交保費,應與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彼此相當,公正無偏。這個原則實際操作難度較大,原因是保險標的很難有兩個完全相同的,除非個別計算,但這樣做,一方面不現實,另一方面又與保險大數法則相悖。所以,公正性原則,通常在大數法則的條件下,力求其完美。三是穩定性原則。人壽險保費制訂實施後,應在相當時期內保持穩定,不以隨便變動,以免投保的負擔不確定。四是融通性原則。隨著經濟繁榮,醫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實際事故發生率與預定的事故發生率之間的偏差會越來越大,理應經過一定時期後,根據實際統計資料,進行必要的調整,以符合適當性和公正性原則。融通性原則與穩定性原則實際上是一致的,即在短期內要注意保險費率的穩定,穩定一定時期後應有必要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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