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班人員節日休息加班費怎麼計算

  倒班就是有幾個班次輪流的更替工作,那倒班的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人員在節日休息加班是怎麼規定?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倒班人員節日休息加班費計算

  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倒班人員的加班費怎麼計算,就連有些法律專家對於這個問題都是含糊其詞。實際上,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很容易理解計算方法,就是嚴格區分法定節假日、公休日***週六、週日***、平時這三種情況的加班,分別計算。現以四班三倒為例,根據法律規定,加班費是這樣算的:

  1、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1天,國慶、春節,各3天,共11天***上了班,那麼這天按三倍工資支付。如果在法定節日剛好休息,那麼視同正常休法定假,沒有加班費。

  2、如果當月沒有法定節假日,或除了法定節假日之外,當月實際上班天數仍比法定上班天數多,也就是除了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實際休息天數,比當月的公休日***週六、週日***天數少,那麼多出的就是公休日加班天數,應該按雙倍工資支付。

  此條的法律原理是這樣:四班三倒人員,當月所有在公休日***週六、週日***的上班,都應該按雙倍工資算,但由於是輪換休息,所以有些休息日是在週一至週五期間,那麼這些休息日視為補休,衝減相同天數的公休日加班,剩餘的沒有衝減掉的公休日加班天數,也必然就是當月比公休日少休息了的天數,所以理應按雙倍工資計算。

  比如,這個月公休日有8天,你倒班的實際休息天數***法定節假日遇到是休假,是休的法定假,不算在此條的實際休息天數內***只有7天,那麼你的加班就是1天,這多出的一天單位應該按雙倍工資支付。

  3、如果是正常上班的那天,延長了上班時間,多上了一個小時或幾個小時,這種就按小時工資的1點5倍支付,也可累計後安排補休。

  另外,那些實行所謂綜合工時制的單位,完全就是矇騙人的。因為無論實行哪種上班***或倒班***方式,都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原則來計算加班工資。

  法律對加班費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部[1995]309號第62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44第***3***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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