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期間工資照算嗎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仲裁期間工資照算的內容
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一旦進入仲裁或訴訟的程式,用人單位就會停發員工的工資。有時員工從仲裁打到法院再打到二審,經歷的時間可能會很長。在這段漫長的時間內,員工沒有工資收入,生活可能會十分艱辛,而且,打官司非常牽扯精力,時間越久,精力耗費得越多,還會影響到新的工作。因此員工應該衡量一下,自己在這段時間內的工資能不能得到。否則可能在這場官司中失去得東西會更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單方終結勞動關係,引起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撤銷企業原決定的,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待遇。其標準為:用人單位作出終結勞動關係的決定之日前該員工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停發月份。雙方都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可從以下四個方面判斷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是否可能得到:
第1看官司是不是因用人單位單方終結勞動關係而引起的。
第2看官司的贏面有多大,仲裁部門或法院會不會作出撤銷用人單位終結勞動關係的決定。
第3看雙方的責任,如果在糾紛中,用人單位應負全責,則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員工可以全部得到。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都有責任,\則員工只能得到仲裁、訴訟期間的部分工資。
勞動仲裁的條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仲裁條款一般應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的程式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及仲裁費用的負擔等內容。
仲裁地點
仲裁地點乃是仲裁條款的核心所在。一般而言,在哪個國家仲裁,就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和仲裁法規。由此可見,仲裁地點不同,所適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解釋也會有差異,仲裁結果也就可能不同。因此,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仲裁地點時,都力爭在自己國家或比較瞭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仲裁機構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機構有兩類,即常設仲裁機構和臨時仲裁機構。
中國的常設涉外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該委員會隸屬於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總會設在北京,在深圳和上海設有分會。此外,在一些省市還相繼設立了一些地區性的仲裁機構。
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即進行仲裁的手續、步驟和做法。各仲裁機構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按國際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則上採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規則,但也允許按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並經仲裁機構同意,採用仲裁地點以外的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的效力
一般而言,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爭議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
仲裁費用的負擔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仲裁費用的負擔問題。一般規定由敗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酌情決定。
勞動仲裁的基本制度
簡介
確立什麼樣的仲裁製度,直接關係仲裁的生存和發展,也直接關係到能否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仲裁法在總結中國仲裁的經驗,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三項基本制度,即協議仲裁製度,或裁或審制度,一裁終局制度[3]。
協議仲裁製度
這是仲裁中當事人自願原則的最根本體現,也是自願原則在仲裁過程中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保證,仲裁法規定仲裁必須要有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可以是合同中寫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書寫的仲裁協議書***包括可以確認的其他書面方式***。仲裁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約定的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或裁或審制度
或裁或審是尊重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途徑的制度。其含義是,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協議的起訴。如果一方當事人出於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沒有信守仲裁協議或者有意迴避仲裁而將爭議起訴到法院,那麼被訴方當事人可以依據仲裁協議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法院駁回起訴,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將對具有有效仲裁協議的起訴予以駁回並讓當事人將爭議交付仲裁。
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裁終局的基本含義在於,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
所以一裁終局,不僅排除了中國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審的可能性,同時也排除了一裁一複議和二裁終局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