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怎麼證明工作時間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歡迎大家一起來了解下。

  勞動仲裁證明工作時間的方法

  答:工作時間由用人單位提供,但是對於對方提供的證據,你沒有足夠證據反駁的,則仲裁庭會認可對方的證據。所以可以通過社會保險部門查詢交納記錄或者銀行工資發放記錄或者工友證言。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儲存工資單和工作證 舉證事實勞動關係

  個人案例:

  是個人僱用還是公司僱用

  去年11月,小陳在招聘會上結識了某公司的工程部負責人章先生,並根據章先生的口頭安排,在公司施工現場負責傳遞資料和報價等工作。由於沒提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小陳 心中有一點顧慮,但想到好不容易才找到一份收入不錯的工作,就沒有主動提出籤勞動合同的事。

  可工作了3個月後,小陳還沒有拿到工資。於是,他找到章先生,要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支付拖欠的工資。章卻稱:“你是我個人聘用的,與公司沒有關係。”小陳對此難以接受,隨即向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支付拖欠工資並補辦用工手續。

  在公司未予答覆的情況下,小陳分別就支付拖欠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費提起了兩項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上,小陳認為自己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公司辯稱,他們在爭議發生前與小陳並不認識,只是在爭議發生後,方知小陳是章某個人僱用。他與公司沒簽勞動合同,也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小陳最終敗訴。

  法理分析:

  事實勞動關係一樣受法律保護

  從上述的情況來看,小陳要拿到應得工資,關鍵在於是個人僱用還是公司僱用?如果能證明是公司僱用,即使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憑藉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等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在沒有工資單或工資開戶存摺,或者單位提供的工作證等身份證件的情況下,小陳可以注意收集以下幾種證據來證明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第一,用人單位招聘和小陳應聘的證據。當初工程部負責人章先生是以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名義,還是以所謂的個人名義出現在招聘會上的?同時出現的還有章某的哪些同事?用人單位發放過招聘資料嗎?小陳填過應聘表格嗎?

  第二,用人單位對小陳進行管理、指揮、監督的證據。3個月以來,小陳在施工現場負責傳遞資料和報價的過程中,接觸過哪些同事和客戶?他們對他的工作提過哪些要求、建議,有過哪些表揚或者批評?當然,如果掌握了人事部門預設自己工作的證據,那就更好。

  第三,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約束的證據。比如考勤卡、出勤表、胸卡、勞動保護用品等。小陳在長達3個月的工作時間內,有沒有向用人單位請過哪怕是半個小時的假?只要向單位人事部門同意過你請的假條,就行了!

  第四,享受用人單位相關福利待遇的證據。如領過用餐補貼、路費補貼、報銷過醫藥費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小陳報銷過哪怕是一元錢的車費,形勢也將對小陳有利。

  提醒:別忘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的辦法是書面訂立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拖延,勞動者可以書面或親自去人事部門或單位領導處要求籤訂勞動合同,即使被拒絕,這也可以作為勞動爭議的證據。當然,也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他們的監督查處也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勞動仲裁法院判決時間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這是仲裁的時間,一般是2個月左右就能拿到裁決結果。

  拿到仲裁結果後,如果雙方都沒有異議,案件即終結。

  如果有一方不服,可能需要起訴到一審法院,這大概需要3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仍不服上訴到中院,可能還需要2個月時間。

  勞動仲裁證明加班事實

  沒有哪個勞動者在上班的時候就想著有一天要跟用人單位打官司主張加班費,所以就不能要求勞動者具有收集證據的責任和義務。

  而如實記錄工作時間是用人單位依法發放工資的重要依據和保證,用人單位對工作時間的如實記錄不僅是管理上責任也是法律上的義務。否則用人單位用於支付考勤人員的工資就應當由勞動者支付了。所以,本人認為將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安排由勞動者來承擔,加重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制訂和修改法律是立法者的事情,對於大多數法律服務人員來說如何執行已經頒佈生效的法律顯然更為重要。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我們看看勞動者可以提供的加班事實的有關證據。

  ***一***書證:書證是依據文字、符號、圖形等書面表現的內容來記錄事實的證據材料。

  在有關加班費爭議中,常常以考勤卡、工資表、電子考勤記錄表等形式出現。但這些東西一般均由用人單位記錄和保管。所以,當勞動者有機會拿到上述資料時應儘量影印一份保留,如果能保留原件就更好。

  ***二***視聽資料:現在的工業園或企業很多都裝了閉路監控設施,這些設施的錄影也可以證明相關企業員工的工作時間。

  但這些錄影可不是一個普通的勞動者能夠獲取的。勞動者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調查取證。另外,勞動者還有一種主動獲取的方式,就是自己主動錄製視聽資料。這樣做當然有點難度。但誰叫最高院的把舉證責任叫到勞動者身上呢?

  ***三***證人證言:知道案件相關情況的人所作的言辭陳述就是證人證言。

  在勞動爭議中,幾乎沒有還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員工會站出來為正在與用人單位打官司的員工作證的。但不妨礙尋找已經離職並知道相關情況的前員工來作證,或者與用人單位打官司的員工之間互相作證。雖然對方會以存在利害衝突否認證據的有效性,但只要是符合客觀事實的證據就應該大膽向辦案機關提出,有總不比沒有好。

  ***四***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也是證據的一種。

  你別指望用人單位在加班時間上跟你做同樣的陳述。所以,就需要勞動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符合客觀事實的合情合理詳細的陳述,再輔以其它的證據材料,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勞動者可以從上述四個方面蒐集和提供加班時間的證據。對於遇到不能提供的情況,要充分利用最新解釋中關於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的規定,積極提供線索,將舉證責任轉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