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績效審計的內容有哪些

  金融績效審計是一種綜合性審計,要求在審計專案中,把真實性、合法性和績效性目標有機地統一起來,在真實、合法性審計基礎上,進一步突出績效評價內容。那麼?

  金融績效審計的內容:對經營性金融機構審計

  經營性金融機構是 金融業的主導力量,它的主要 經營原則是安全性、流動性和 盈利性。隨著金融業經營的國際化、 市場化、混業化發展,金融機構所面臨的各種 經營風險逐漸加劇,且 風險具有擴散性。因此,評價金融機構的 經營效益、 風險管理、 內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各項 經濟政策落實情況就成為經營性。金融機構 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和重點包括:業務經營合規性及 創新業務開展情況;核實 資產質量、 經營利潤等主要經營 指標的真實性,全面客觀評價經營效益狀況;全面評價 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揭示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從 金融創新和 金融服務的角度,評價金融機構的 服務 能力和發展水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政策情況等等。

  金融績效審計的內容:對政策性金融機構審計

  政策性金融機構不以 盈利為目的,主要從事政策性業務,服務於社會 經濟結構、 產業結構的平衡和國家經濟政策貫徹的 需要,因此審計內容和重點是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國家各項經濟政策情況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包括:資產質量和損益真實性;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資金投放是否符合國家 產業發展和 巨集觀調控政策;是否有效發揮了政策導向性作用;是否存在重大損失浪費問題等等。

  金融績效審計的內容:對“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機構審計

  “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能是監管,因此審計的內容和重點是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審計,即對監管 績效進行審計和評價,包括:監管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並能夠及時做出調整;監管措施是否完備並得到有效執行;監管方式和手段是否適應業務的發展並真正發揮作用;監管的內容和範圍是否適當、有無監管越位和監管缺位問題;監管效果跟蹤和 自我評價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監管工作是否有效並能適應金融業的不斷髮展。

  金融績效審計的目標

  金融績效審計目標分為三個層次:總體 審計目標、 一般審計目標和 專案審計目標。總體審計目標是 金融審計發揮“免疫 系統”功能所要實現的戰略性目標;一般審計目標是金融審計 專案共同參照的目標;專案審計目標是按每個專案或每類業務分別確定的分項實施目標。

  第一層次是總體審計目標,在今後一段時期, 金融績效審計的總體審計目標就是“維護安全、防範風險、促進發展”。金融審計將從注重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 管理、效益轉變為關注金融系統整體的風險、安全和發展。

  第二層次是一般審計目標,一般審計目標是 總體審計目標的具體化,可以概括如下:

  1.真實性:金融機構各項業務的發生及 會計核算是否真實。

  2.合法性:金融機構各項業務的發生、會計核算及監管活動執行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經濟性: 金融機構投入的人、財、物等 經濟資源和 資訊資源是否為其履行部門職責、開展 經營管理活動發揮了最大 效用,是否存在效益低下和損失浪費等問題。

  4.效率性: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一系列內部 管理機制是否健全並得到高效率的執行和遵守。

  5.效果性:金融機構的經濟活動是否符合預期要求,所實施的各項措施和手段是否有效,是否達到了預期的政治目標、 經濟目標和其他預期目標。

  第三層次是專案審計目標,專案審計目標是根據具體審計專案確定。本文以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為例說明金融績效審計的專案審計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