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治理結構中的行為主體和地位
財務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下面小編要介紹的是。
財務治理結構中的行為主體
財務治理行為主體是指擁有特定財權並參與財務治理的自然人與法人,包括直接行為主體和間接行為主體。
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對公司重大財務戰略具有決定權。
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
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監事會:監視會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之間的分層財務決策機制構成了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它們之間各司其職、互相制約。
財務治理結構中的地位
公司治理是一種企業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安排機制,通過這種機制來解決代理問題及經營者選擇問題,而代理問題的出現很大程度上可歸因於公司相關成員之間存在著經濟利益上的衝突。如何協調和解決好這種經濟利益方面的衝突是公司治理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之一。
從公司治理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來看,可將公司治理分為:財務治理、生產治理、人事治理、市場治理等幾個方面,財務治理作為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其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這種經濟利益方面的衝突。財務治理以企業財權為核心和紐帶,是一種企業財權的安排機制,通過這種財權安排機制來實現企業內部財務激勵和約束。財權是關於企業財務方面的一組權能,包括收益權、投資權、籌資權、財務預測權、財務決策權等。而這些權能如何配置正是財務治理所要解決的問題,且財務治理的財權配置最終從兩個方面影響公司治理:首先是形成一種財務激勵與約束機制,從制度上影響;其次是形成特定的財務結構***或資本結構***,從結構上影響。
股權結構對財務治理結構的影響
***1***股權結構與財權配置。所謂股權結構,一是指公司股份由哪些股東所持有;二是各股東所持股份的比重有多大。前者說明股份持有者的特性,是股權結構質的體現,而後者體現了股權集散程度。股權結構作為公司股份數量上的一種比例,包含了兩個層次的內容:①價值層次,即股權結構是公司投資者的出資比例;②財權層次,即股權結構同時也是與財產價值相關的權利的一種比例。因此,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僅僅揭示了投資者的出資比例,而且也反映了不同股東對剩餘財務索取權進而對剩餘控制權的配置。
“剩餘的”財權作為公司財務契約中沒有規定的財務權利,並沒有天生的佔有者,但是財權中剩餘財務控制權和剩餘財務索取權的對應或者說財務效率最大化的要求,使得股東成為了財權在一般情況下的擁有者。在這種規定下,財權被平均分配在每一股份之中,各個股東按其出資的多少,享有財權。從此意義上來說,公司股權結構決定了財權在“股東”之間分配比例,是一定製度下財務治理結構的基礎之一。
***2***股權結構的集中程度決定了財務控制權的實現方式。財務控制權與財務索取權的對稱原理決定了股東監控企業的動力來源於其監控的收益與成本的比較。大股東與小股東實施有效監控的成本基本是一致的,但大股東取得的收益遠遠大於小股東的收益。小股東的理性選擇便是放棄對企業的監控權而“搭便車”。當公司股權高度集中時,大股東是以其所擁有的投票權和表決權,通過投票選擇公司董事會,由董事會選擇經營管理者,將企業的日常財務決策委託給經營管理者來實現的。如果經營管理者未有效履行股東的委託責任,或者存在有損於企業價值的行為,股東可以通過董事會更換經營管理者,這實際上是一種股東“用手投票”的控制方式。當公司股權高度分散時,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成本和收益不對稱,股東沒有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主要藉助資本市場上的退出機制和接管來約束經營者,這實際上是一種“用腳投票”的控制方式。
***3***不同的股份持有者有不同的財務治理效應。按股東是否享有經營管理決策的投票權,可將股份分為兩類:一類是內部股東,另一類是外部股東。而公司的價值則取決於內部股東所佔有的股份的比例,這一比例越大,公司的價值也越高。在一定程度內提高內部股東***尤其是經營者***的股權比例,能激勵經營者為了增加自己的財富而更加努力工作,使經營者與外部投資者的目標函式趨於一致,減少兩者之間的代理成本,提高財務治理效率。擁有與剩餘財務索取權相匹配的剩餘財務控制權的股東才能真正行使財務治理權。擁有剩餘財務索取權的股東必須也是公司風險的相應承擔者,擁有剩餘控制權的人也應是風險的製造者。誰創造風險誰承擔的原理,對股東形成了很好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只有剩餘控制權,沒有或有很少的剩餘索取權的股東,就沒有激勵去選擇和監督公司的經營者,也不必為此承擔任何責任。由此可見,股權結構的選擇與財務治理主體的選擇有很大關係,它決定了誰在財務治理中處於主導地位,掌握企業財務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