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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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2014新《公司法》修訂條款
2014年3月1日,修改後的《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已經施行,新公司法和2005年的《公司法》***以下簡稱原公司法***相對比,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營業執照
***原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
***新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
解讀: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也就是說今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只顯示註冊資本金額,不再顯示實收資本金額的字樣,意味著國家降低了註冊登記公司的門檻,凸顯出國家鼓勵創業、就業的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通過公司的章程認繳出資,通過股東的認繳出資額來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即註冊資本的多少依然決定著這家公司的資金實力和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當然公司註冊資本金額越大,股東在其認繳出資的範圍內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大。從某種程度上加大了股東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強了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力度。
2、公司設立條件
***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解讀:取消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也就是說,公司股東可以不受最低註冊資本三萬元的限制,可以是任意金額。也可以是任意非貨幣出資。本條修改也從某種意義上降低了註冊登記公司的門檻,適應了國際資本市場的規則。
3、公司註冊資本及最低限額
***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有最低限額規定的以外,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認繳出資只需記載於公司章程即可,不再要求公司股東必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五年內繳足***。註冊資本有要求的例外是指:證券法對證券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商業銀行法對設立商業銀行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有關設立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以及其他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對註冊資本有要求的其他公司。
4、股東出資方式
***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因公司法本次修訂取消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要求對貨幣出資百分三十的限制也自然失去意義。這樣也就體現出國家對缺少資金的創業者提供了鼓勵和支援。在公司法修訂以前,存在有些創業者本身具有一定的技術,但因為缺少啟動註冊公司的最低貨幣出資要求,就不能設立公司,現在新公司法取消了貨幣出資要求,大大鼓勵了創業者,為創業者打開了開設公司的大門。
5、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
***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新公司法***取消。
解讀:取消了公司設立出資必須經過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的規定,這樣也就減少了設立公司的費用,避免了開設公司的額外支出。除了註冊登記公司所需的基本費用外,設立公司基本沒有了其他費用。再次體現了國家的政策順應了國際潮流,為鼓勵創業,解決就業問題提供基礎保障。
6、股東名冊
***原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解讀:取消了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的登記,簡化了行政審批制度。放鬆了政府的管制,強化了公司的自制。
7、最低註冊資本、出資和設立限制
***原公司法***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新公司法***第五十八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解讀:取消一人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鼓勵創業,擴大就業的政策要求。
8、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
***原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解讀:取消了法定資本的限制,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之前主要區別之一是最低註冊資本的不同,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股份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公司法修訂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區別在於有限公司為人合性、股份公司為資合性,另外則是人數不同以及設立方式不同。
9、註冊資本以及最低資本限額
***原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公司法***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取消了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限制,淡化了資本信用的要求,強化了資產信用。
10、發起人出資的繳納
***原公司法***第八十四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解讀:取消了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限制,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繳納出資,而不是原公司法規定以實際出資額要向其他已經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11、註冊資本的減少
***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解讀:取消對註冊資本的要求。弱化了資本的信用,強化資產的信用,對公司資本從事前控制轉到事中或事後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2處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五***刪去第二十九條。
***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七***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八***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九***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並將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十***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三款修改為:“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十二***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據瞭解,此次修法為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礎和保障。下一步,工商總局將研究並提出修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建議,同時積極構建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體系,並完善文書格式規範和登記管理資訊化系統。
新公司法的亮點與解讀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個亮點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一:取消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這意味著,公司設立向所有的市場主體放開,註冊資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東***發起人***可以不受註冊比本多少的影響自主決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可能。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二:取消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限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這一點意味著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的規定不再執行,除了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其認繳的註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全體股東***發起人***認繳的註冊資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內繳足。
***三***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三:取消對公司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刪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的一種或者幾種出資,出資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註冊資本可以不用貨幣出資。
***四***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四:
取消公司登記提交驗資證明的要求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刪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將公司法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這意味著,自2014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後,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內容解讀
***一***2014最新公司法將舊法中的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修改為認繳登記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將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後的規定,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三***2014最新公司法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後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