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註冊資金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新公司法對註冊資金的認定

  一、註冊資本實繳制與註冊資本認繳制

  1、二者的相同之處:

  實繳制與認繳制,是企業登記時對註冊資本的兩種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處:

  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佔用企業的資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

  而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檔案。認繳登記制不需要佔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3、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的優點:

  一是減少投資專案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專案,要簡化程式、限時辦結。同時,為避免重複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加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汙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二是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三是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四是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專案,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二、2014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規定:

  根據2014年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規定的情況之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之後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的章程。

  根據全國人大會的決議,將《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舊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公司法修改為: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以不動產出資注意事項

  以不動產出資的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相關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以不動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以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出資的情況下,出資股東應當及時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變更至所設立的公司名下。在以機械進行出資的情況下,也需要及時的將機械交付於所設立的公司,因此,凡有產權登記證照的應當將出資資產的證照過戶到所設立的公司名下。

  以不動產出資的辦理程式

  根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相關規定,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變更的屬於房地產轉讓,房地產轉讓,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1、作價入股協議;

  2、作價入股協議簽訂後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相關檔案向房地產所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檔案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覆;

  4、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5、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稅費;

  6、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

  淺談新公司法的改革之路

  1993年12月19日,我國出臺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公司法》頒佈實施的二十多年裡,其經歷了大小三次修正,距離最近的便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但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序的不斷加劇,其都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導致近幾年公司法解釋在不斷湧現,因而對《公司法》進行全面、深刻、系統的修正,大規模的修改勢在必行。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現行公司法的12個條款,並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也是與中提出的“重啟改革之路”遙相呼應,例如,刪除了國家意志層面對註冊資本的一些列要求,去掉了以往“管執法、身份法”的標籤,為《行政許可法》等行政法的修改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接下來筆者對《公司法》幾處有重大意義的修改進行簡要闡述:

  一、實收資本與最低註冊資本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刪去原來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實收資本不再是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此規定免去了企業註冊資本的壓力,對於許多資金“吃緊”的企業來說可謂是一大福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仍需要按照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即註冊資本的大小依然從某個方面決定了這家公司的資金實力和可以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它既是公司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備條件,也是現代市場交易活動中信譽標識及承擔“有限”經濟責任的依據。刪除了“實收資本”的登記事項,意味著稽核的重點需要更多地放到企業資產負債的實際情況上,註冊資本只是作為企業規模的參考項。在此結構下,重大交易中,對控股股東的背景及信用調查成為重中之重。

  同時,對必須“實繳”的公司或者可以“認繳”的而自願“實繳”的公司,在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時,對“實收資本”實行備案制,強調登記機關應當將有關備案資訊及驗資報告對外公示。從中表達出注冊資本實行的雙軌制,及向社會公眾傳遞公示的意義與責任,所以說,“認繳”並沒有淡化公司註冊資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時性”原則,並沒有弱化出資人的“出資”義務,並沒有轉化公司對第三人或對社會應該承擔的責任。

  再者,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設法定最低註冊資本,也就是說,現在1元錢就可以註冊一家有限公司。法定最低限額實質上是一種國家背書,而取消這一限額意味著國家不再用法律強制為公司背書,債權人看到的是剩下股東對公司的承諾。

  二、股東首次出資額及出資期限的變化

  新修改的《公司法》規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其廢除了對了股東首次出資額、出資期限及註冊最低限額的強制性要求,將公司章程的“憲法”的職能大大提升,對於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變更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認繳制”不是“空頭支票”,公司股東們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並詳細載明,各自對公司註冊資本的認繳出資比例及數額;各自出資的方式,是現金、智慧財產權還是其他可當作產權物化的資產;各個股東自主約定後統一的出資期限。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修改後全部用技術出資或者其他可以評估的實物出資均可成為現實。但是同樣也面臨風險,在技術出資和實物出資方面對資產評估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必須做到公允、公平,否則虛報資產對投資人和企業來說都是有害無益的。

  三、驗資的強制性程式的廢止

  新修改的《公司法》將原先第十九條規定的“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徹底刪去,將公司設立出資必須經過會計師驗資的規定成為歷史,除了登記費用外,設立公司基本沒什麼其他費用。繳納註冊資本不需開戶、驗資,程式更為簡單。為公司設立減少了大量不必要的成本。以前在實行實繳登記制時,申請人在驗資環節要與工商部門、驗資機構、銀行三個主體打交道,不僅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還要花一筆不少的費用。實行新政後,公司股東自主決定認繳資金到位情況,工商部門不再審查資金到位情況,設立時也不需要再提交驗資報告。

  這也進一步表明,國家降低了公司的設立成本,放棄了國家對公司資本信用的強制背書,但同時也對企業真實情況提出了更多要求,是否出自到位,是否存在資金抽逃等,由此所提升的交易風險將給未來的企業信用等級制度予以衝擊,這些都需要通過加強監管力度來進行監督完善。

  四、發起設立方式的責任的轉變

  新修改的《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這意味著股份公司發起設立時需要考慮後續融資的可能性,在發起人未繳足前不得再次募資,即不能引入其他股東。不能因為實行認繳制,就人為抬高註冊資本,否則在企業引進新的投資人、遇到新的投資機會時會面臨更多的麻煩,仍然要以企業實際的情況及計劃為準。

  其次,《公司法》在第八十三條修改後,意味著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只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而非法律的規定繳納出資,相應的責任也僅僅是違反發起人協議的違約責任而非法定責任;發起人只要在繳納首次出資後就可以申請設立登記,並且不再需要法定驗資程式,從而極大地有助於交易效率的提高。

  最後,筆者認為,新公司法修改對監管的要求提高到一個前所未有的規格;其一,新公司法實行認繳制,對於公司的註冊資本關注度應該相應的有所降低,將關注重點放在企業真實的資產負債、業績情況、現金流等方面的分析,對於企業的財務分析需要加強,重點審查企業資產、負債及現金流。其二,新公司法取消了對於技術出資或者其他可以評估的實物出資方面的限制,對於企業相關資產評估的公允性、減值折舊等方面的稽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三,新公司法施行之後,可能面臨部分企業變更企業註冊資本的要求,因此,對於企業真實情況需要提出更高的監管要求。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