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釋

  新公司的解釋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具體的內容嗎?看完小編整理的後你就會明白了!文章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之清償責任的界定

  《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主張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清償責任”,其性質及範圍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結合第十八條第二款,導致“無法清算的”,清算義務人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結合第十九條,同樣的行為未導致“無法清算的”,清算義務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單列,似乎是第十九條的加重責任,是延續了第十八條第二款的思路。

  專業人士認為,根據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方法,此處的“清償責任”可以理解為清算義務人應當對債權承擔直接的賠償責任。實踐中,無法清算的後果往往是清算義務人的不當清算行為所導致,如此解釋亦符合立法者“亂世用重典”的思路。

  之公司法解讀:第三十七條【股東會】

  【解讀】本條是關於股東會的規定

  股東會,也稱為股東大會,是指依法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權力機構。從三個方面來理解:

  一、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會作為公司的組織機構之一是,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法律一般賦予股東會較大的職權,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擺免董事、監事,有權修改公司章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由此可見,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

  二、股東會是公司依法必須設立的公司組織機構。

  組建為公司形態的企業,股東會的設立受法律強制性的約束。但要注意的是,有些情況例外,如我國規定外商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只設立董事會,由董事會代行股東會的權力;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而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或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三、股東會須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不應排除任何一個股東,哪怕是僅僅持有一股的股東。


 

  之企業改革之簡化住所登記

  一、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簡化法律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項規定:

  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准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可以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二、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簡化解讀

  企業住所登記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業法定的送達地和確定企業司法和行政管轄地,而經營場所是企業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所在地。

  但是,現實中,很多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新業態等,對住所***經營場所***的要求實際上很低。

  這就導致了,一方面,市場主體要求放寬住所登記條件,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自主選擇住所;另一方面,出於社會治理的需要,並非任何場所都可以註冊為住所,例如註冊登記的住所是違章建築或危險建築,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問題和嚴重的安全隱患;註冊登記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可能擾亂鄰里生活,造成民事糾紛。

  ***一***《方案》提出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簡化登記手續,放寬住所***經營場所***條件,有利於釋放場地資源,方便市場主體准入,鼓勵和加快社會投資。同時,由於中國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各地在社會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對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統一規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註冊、又要保障社會經濟生活規範有序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二***《方案》在賦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對住所登記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同時,要求要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管理,要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落實監管責任,保障經濟社會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企業資訊公示條例四大解讀

  《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適應了新公司法修訂的要求,建立了企業年報公示制度、即時資訊公示制度等,同時,強調了政府對企業的監管措施,要求對公示資訊進行抽查、部門聯動排查、設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等制度。這在我國弱化對資本信用的依賴下,構建起社會信用體系規劃了藍圖。以下為您詳細介紹。

  新《公司法》修訂後,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度,同時取消了企業年檢制度。推進政府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後監管。建立企業資訊公示制度,有利於通過運用資訊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競爭,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保護交易相對人和債權人利益,保證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

  一、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廢除年度檢驗制度,建立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有助於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條例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明確企業年度報告的報送期間、公示程式和公示載體,並把年度報告內容限定為能夠直接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基本資訊,而對於企業資產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等資訊,由企業自主選擇是否公示。

  二、建立企業資訊即時公示制度。

  1、對企業方面:

  為便於社會公眾及時瞭解企業情況,規定企業應當自資訊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資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資訊,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資訊,智慧財產權出質登記資訊,受到行政處罰資訊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

  2、對政府部門:

  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註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

  《條例》頒佈實施後,政府部門不但要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要求履行資訊公開責任,還要將其掌握的企業資訊公示出來,而且《條例》還賦予了企業自行公示資訊的義務。企業不但要公示年度報告資訊和其他資訊,還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門處罰的資訊。

  三、明確資訊公示的主體要對其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1、企業對其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2、政府部門對其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資訊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資訊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無法確定哪項資訊正確的,可以向公示資訊的政府部門申請查詢。

  四、對違反規定公示資訊的行為的約束

  1、對企業的違法責任:

  ***1***設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資訊,或者公示企業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區別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通過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一方面提醒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另一方面對社會提示風險。

  ***2***設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資訊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對政府的監管責任:

  ***1***建立抽查制度。

  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根據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資訊的情況進行檢查。工商部門抽查企業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的資訊,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路監測等方式。抽查結束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檢查結果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統一公示。

  建立公平規範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門轉變監管方式的重要體現,是完善信用監管機制,構建事中事後監管模式的重要舉措。

  ***2***建立舉報制度。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資訊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3***設定法律責任。

  規定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建立救濟制度。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資訊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政府注重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減少對企業的直接干預,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手段轉變,體現了政府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的轉變,體現了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同時,這也將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