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有哪些變化

  新公司法的實施帶來了哪些重大變化?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修改了哪些內容?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新公司法3大變化

  註冊資本實繳登記變為認繳登記

  放寬登記條件不需驗資報告

  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將正式實施。註冊公司將不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變為認繳登記制,一元註冊公司成為了現實。這對於創業者們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據悉,預備首批吃螃蟹的創業者們已經摩拳擦掌,準備就緒,只待號角吹響。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並通過公司法修正案,與以往相比,有三個明顯的變化:一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二是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三是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修正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元註冊:

  創業者要圓“老闆夢”

  吳波當老闆的夢終於要實現了。2010年畢業至今,吳波和朋友開了一家形象設計店,專門為塑料茶杯、包裝盒等設計圖案,生意一直不錯,便有註冊公司的打算。然而3萬元的門檻對吳波來說雖不算高,但也不算低,將3萬元押著不動,有點浪費。吳波最終還是選擇了放棄。而如今,“1元錢就可以註冊公司,那我肯定會是第一批的其中之一,開公司當老闆一直是我的夢想。”吳波說。

  “從理論上講,1元註冊公司是可能的。”四川省工商局企業註冊處處長鍾耘解釋說,按照原來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萬元,一人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萬元,還有首次出資比例和資本實繳的硬性規定,並且需要在註冊時提交驗資報告。修改之後,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即哪怕只有1元也可以依法設立合法的公司。

  鍾耘介紹說,新公司法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是以章程約定的註冊資本來登記,但是會有適當的認繳時間限制,“可以是5年、 10年、20年不等,如果是100年,就有點誇張了,那時人都可能不在了。”

  另外,雖然不少創業者懷揣著老闆夢成立了公司,但是後期卻無經營手段,自身資金實力不強,產品也缺乏競爭力,在市場中難以立足。這也是這些未來的“老闆們”需要努力的地方。

  寬進嚴管:

  政府將建信用資訊公示平臺

  降低門檻,並不意味著放鬆監管。“寬進嚴管,是必然的。”鍾耘說,“我們會加強事中和事後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的要求不定時地對這些企業進行抽查,依法查處不法公司,並對社會公眾公佈。”

  另外為了更好地監督這些公司,鍾耘表示政府將建立一個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平臺,公司會在這個平臺上主動公佈自己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執行情況等,而政府也會在這個平臺上公佈公司的認繳情況,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在鍾耘看來,在降低註冊門檻後,將最大限度地激發創業者的熱情。

  但在降低門檻,增加市場了主體數量,激活了市場活力之後,這些公司能否生存下去才是重中之重。北大法學院教授甘培忠就表示,對創業者來說,可能更在乎的是企業創辦後真正需要的融資便利,那才是我國體制下的小微企業的發展短板。在目前銀行放貸普遍偏向大公司的背景下,後續如何為這些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是未來管理層必須深思的問題。

  皮包公司:

  三維一體監督下將無處躲藏

  任何改革都是風險與機遇同在。在降低了公司註冊門檻後,會不會有“皮包公司”在其中魚目混珠,成為了市場擔心的一個焦點。

  所謂皮包公司,主要是指那些沒有固定資產、沒有固定經營地點及定額人員,從事非法業務和欺詐活動的個人或組織。

  鍾耘認為這倒不必過於擔心:“我們要清楚地認識到時代已經發生了變化。從歷史背景來看,皮包公司的形成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的結果,那時監管無法到位。現在網際網路資訊發達,除政府外,社會公眾、媒體等都可以對其進行監督。”

  在鍾耘看來,資訊的發達使得這些皮包公司已經沒有了生存的土壤:“我們採取企業自律、公眾監督、行政監管三維一體的監督模式,此後也會有司法、行政等後續的配套政策出臺,皮包公司將無處躲藏。”

  要約收購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收購價格的確定:對同一種類的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於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2***收購要約的期限: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收購要約期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預售的股份。預售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售要的股份。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售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售的全部股份。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後3個交易日內,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結算、過戶登記手續,解除對超過預定收購比例的股票的臨時保管,收購人應當公佈本次收購的結果。

  ***3***收購要約的變更: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條件的,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時抄報證監局、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予以公告。

  收購要約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更改其收購要約條件距初始要約期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要約期,延長後的要約期不應少於15日,不得超過最後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並按規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

  ***4***要約收購的支付方式: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現金和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做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不少於收購價款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

  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並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

  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做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用於支付的全部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除外。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收購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於1個月。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並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安排。

  公司清算期間法律糾紛

  1、清算期間,公司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期間內,公司仍應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

  2、清算期間,公司從事的與清算無關的民事行為無效。行為相對人明知或應知公司已經進入清算期間的,對因此所造成的損失由公司與行為相對人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分擔。行為相對人不知公司已經進入清算期間的,對因此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由公司賠償。

  3、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長為代表人;未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義務人或其共同委託的負責人為代表人。

  清算期間,債權人提起訴訟,要求清算義務人履行清算義務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其依法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

  4、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清算義務人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5、清算義務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股東或債權人可依法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法院經審查申請成立的,應裁定指定清算義務人組成清算組,並限其十五日內進行清算。

  6、法院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清算事務由清算組負責,法院應對清算過程進行監督。清算結束後,法院應對清算組製作的清算報告審查確認後裁定終結清算程式。

  7、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清算期間,債權人以公司和清算義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在訴請公司清償債務同時,要求清算義務人履行清算義務的,法院應告知其依法另案提出申請,對其要求清算義務人承擔清算義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9、清算義務人未在出現解散事由後15日內及時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拒絕、怠於向清算組移交財務帳冊等檔案,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的,有過錯的清算義務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0、清算義務人未完成清算義務,以欺詐手段騙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登出登記的,清算義務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11、清算義務人未履行清算義務,但作出對公司債務承擔償還、保證責任等承諾,或承諾對債權債務進行處理,從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的,清算義務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