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最新的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什麼?要滿足什麼條件嗎?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第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
核定徵收企業可享稅收優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原核定徵收辦法中“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的規定,並同時廢止國稅發〔2000〕38號檔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該公司是居民企業,如果符合條件可以認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認定需要符合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也就是說判斷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從是否符合下列四個要件進行判斷,即行業的性質及其分類、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僱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需要應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的規定,進行如下幾個方面的判斷。
***一***必須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對於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將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40號令***所界定的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行業上進行判斷認定。在行業性質的認定上,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貫徹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T4754-2002***的通知》***國統字〔2002〕044號***的規定,工業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其他企業是除了工業企業外的其他型別企業,包括服務企業、商業流通企業等。
***二***“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
***三***“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四***應納稅所得額符合要求。這裡在應納稅所得額的認定上,以前《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0號***的規定,對於實行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需要進行彙算清繳,同時原核定徵收方法僅要求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要求參加彙算清繳。而新《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採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辦法。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對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同時還規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納稅人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上述相關指標的認定,需要在年度終了時,才能進行斷定。針對上述四個要件尤其是後三項要件的分析,國稅函〔2008〕251號規定,納稅年度終了後,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已按國稅函〔2008〕251號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額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要補繳其減免的所得稅額。
就本文的例子而言,由於A公司在2008年以前成立的,上年度不屬於國稅函〔2008〕251號規定的實行查賬徵收並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企業,也不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規定,因而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在本年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B類***》,並按法定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申請小型微利企業需要準備的資料
納稅人申請小型微利企業預認定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資料:小型微利企業***預***認定表、上年度《資產負債表》、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企業職工名冊。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全面稽核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能否最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應在年度終了進行認定,這裡無論是對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存在以下三種情形:
***一***經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未按小型微利企業政策申報的,可憑《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表》辦理彙算和稅款抵退。
***二***經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當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已按小型微利企業政策進行申報的,應在年度彙算清繳時補繳已減免的稅款。
***三***已經稅務機關認定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年度預繳申報時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業政策進行申報。
小型微利企業所享的稅收優惠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小型微利企業須先經稅務局稽核確定才可享受優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業稅法規定按照20%徵收企業所得稅。貴司必需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