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認定需要符合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是什麼?今天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也就是說判斷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從是否符合下列四個要件進行判斷,即行業的性質及其分類、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僱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需要應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的規定,進行如下幾個方面的判斷。

  ***一***必須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對於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將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40號令***所界定的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行業上進行判斷認定。

  在行業性質的認定上,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貫徹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T4754-2002***的通知》***國統字〔2002〕044號***的規定,工業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其他企業是除了工業企業外的其他型別企業,包括服務企業、商業流通企業等。 ***二***“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

  ***三***“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四***應納稅所得額符合要求。這裡在應納稅所得額的認定上,以前《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0號***的規定,對於實行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需要進行彙算清繳,同時原核定徵收方法僅要求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要求參加彙算清繳。

  而新《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採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辦法。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對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同時還規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納稅人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資料,希望能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