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法律糾紛
在“萬眾創業、大眾創新”的背景下,無論是創業者還是司法者,都需要認識到商標侵權的法律風險,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大學生創業遇糾紛要懂得用法律維權
一場官司打完後,創業大學生靳秀麗的維權“苦旅”又回到了起點。
近半年時間,她和團隊用了各種辦法也沒能將5萬多元的貨款要回,“原本以為是筆大買賣,沒想到栽了個大跟頭。”
大單成“大坑”
大學畢業後,靳秀麗和幾個同學一起創辦了黔東南仰優民族工藝品有限公司,設計銷售植物染色的民族工藝品。去年8月,這個大學生創業公司接到了成立兩年以來的首筆大單,為貴州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當地商人譚堅的多彩貴州文化精品酒店,提供價值約12.5萬元的民族特色工藝品。
然而,這筆大單最終成為一個“大坑”。對方前期付了67200元后,剩餘的57960元尾款迄今未付。
“交貨當天,本該是他付清所有尾款才交的,但對方說目前資金週轉困難,讓我們理解一下他的處境,10天后就會付清所有尾款。”靳秀麗說,因為前期合作比較順利,“也帶著一顆同情和理解之心”,就相信了對方。
10天期滿,這筆款項卻並未如約支付。靳秀麗與譚堅電話聯絡後,對方表示自己的貸款馬上就會下來,再等7天。但是,7天又7天,用相同的理由拖延了3個月後,譚堅仍沒有任何還款跡象,靳秀麗的創業團隊也迎來了寒冬,“這筆錢是我們今年備貨和維持公司運營的重要來源,現在錢拿不到,公司的運轉會受到很大影響”。
靳秀麗和同事上門找到譚堅,對方向他們提出兩個要求:先支付一部分尾款,原本已協商好的百鳥衣價格必須降價。
對方的理由是,他們所提供的百鳥衣價格比市面上貴,而且沒有籤合同。
黔東南仰優民族工藝品有限公司向譚堅提供的百鳥衣單價為3800元,7件共計26600元。靳秀麗告訴記者,當時譚堅向其公司訂購百鳥衣時間特別緊,要求6天交貨,因數量小沒有存貨,他們只能收來半成品後再製作,所以價格相對市面價貴一些。
“那幾天我們每天趕工做到凌晨兩三點,價錢也是他同意的,雖然這筆貨沒簽合同,但是有簡訊和收貨清單為憑證,而且用了這麼長時間,他才說貴了。”靳秀麗說。
向法院起訴面臨被駁回的命運
那次上門討債,以雙方的關係正式破裂而告終。與此同時,靳秀麗也發現譚堅不止欠了自己一家的錢,這個表面風光的百貨公司老總、酒店老闆,還面臨一系列債務危機。
據當地媒體報道,去年10月,譚堅所經營的譚堅百貨公司被打砸,自己也被打傷。其公司員工說,事因譚堅幫朋友擔保借了上千萬元的貸款未還。
譚堅的代理律師也向中國青年報記者透露,譚堅有幾千萬元資金投向了房地產市場,但被“套了進去”。
“我們合作前也沒去了解過,當初介紹我們跟譚堅認識的那個朋友是做床上用品的,現在也被他拖欠了50萬元左右的貨款。”靳秀麗說,自己的欠款相對較少,“對方不可能還不了”。
為了討還這筆款項,他們同意便宜一些,也給州長信箱寫過信,找過政府部門幫忙協調,當地媒體也報道過,但都沒能幫他們拿回欠款。最後,他們才選擇走法律途徑,去年12月底,就此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記者致電譚堅,他表示,原本去年12月還過1萬元,本來打算今年1月還清的,但靳秀麗卻向法院起訴了他。在他看來,這是對方不理解他。
但靳秀麗說,“譚堅從未向我們表示過要在1月還清欠款。”去年12月通過當地媒體協調,“他還了1萬元,但剩餘的57960元就沒有音信了,否則我們何必去起訴呢?”
然而,他們的起訴狀卻犯了法律人士眼中的“低階失誤”,致使這場起訴面臨著被駁回的命運。在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中,靳秀麗是以個人名義起訴,而與譚堅簽訂合同的,則是黔東南仰優民族工藝品有限公司。
記者看見譚堅向法院的民事答辯狀上這樣寫道:答辯人***譚堅***並沒有與被答辯人***靳秀麗***簽訂《訂購合同》,答辯人是向黔東南仰優民族工藝品有限公司訂購貨物,而不是向被答辯人訂貨,因此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答辯人作為原告起訴,訴訟主體不適格,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如果他們請了律師或者諮詢了專業的法律人士,就不會出現這種低階失誤”。譚堅的代理律師陳律師說。
靳秀麗告訴記者,起訴前他們去律師事務所諮詢過,律師他們的資料後認為證據比較充分,可以不請律師,而且律師費要花六七千元,對他們而言,是筆不小的數目。
其間,法院出面調解過,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譚堅提出的條件是降價5000元,並且先支付簽訂合同的那部分,剩下的要等3月底才償還。靳秀麗方面則表示,可以接受降價5000元,但是必須一次還清,“他之前拖了那麼久,我們很難再相信他”。
譚堅的態度也頗為強硬,他對記者說:“我可以讓他們,但是她不能想幹嗎就幹嗎。”對此,靳秀麗說:“我唯一想做的就是拿回欠款,我們已經一退再退了。”
“大學生創業,開始別貪多”
2月6日,當地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樁買賣糾紛案,但因起訴主體不適格,靳秀麗要麼選擇被駁回上訴,要麼只能撤訴,再重新起訴。
對靳秀麗和她的團隊來說,這樁從“大單”變成“大坑”的買賣,是個“慘痛的教訓”,“我們打算請專業律師,重新起訴,依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貴州省青年法學會會長孫光全接受採訪時表示,出現這種情況,從創業者自身看首先是缺乏經驗,並且不瞭解相關法律知識。
他提醒,大學生創業要試著來,長期穩定的交易關係不是朝夕間就能建立的,需要很長時間磨合,“所以一開始別貪多,超過自己承受能力的交易數量是不行的”。
另一方面,交易過程中,要注重簽訂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合同,“合同既要合法,又應充分考慮行業特殊性”。特別像這些畢業不久的創業大學生,經驗不夠豐富,平時更應多諮詢法律人士,“自學一下常規的法律知識也是大有必要的”。此外,還要掌握所從事行業的內部特殊情況,尤其是可能發現風險的地方,要多向同行業的人討教。
孫光全還告誡,一旦發生糾紛,要儘快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拖到最後往往損失更大。如果進入訴訟程式,更需要諮詢專業人士,設計訴訟路徑、明確訴訟目的等,“起碼要讓律師幫忙看一下起訴狀,可以不請律師但方案要得到專業人士的認可”。
個人創業法律問題——十大常見加盟糾紛
十大常見加盟糾紛之一
對於總部行銷支援與輔導的不滿,幾乎是不分任何業種,成為加盟者共同的心聲,但更為有趣的是,加盟店的抱怨在內容上又可分為兩類,第一種抱怨總部沒有任何動作,或是似有基無的關注,對該店業績或是經營的瓶頸,毫無幫助可言。
相對於總部不做行銷輔導或做的不夠確實的抱怨,也有加盟店認為總部干預太多,今天要求那個,明天又要配合這個,加盟主不堪其擾。
因此,對加盟總部而言,在行銷支援與輔導這方面的角色扮演,輕重拿捏的分寸非常重要。一般常見的加盟店老闆心態,通常只在經營產生困難時,才會想到要向總部請求支援,獲利穩定時就把總部的規定當成控制個人自由行為的約束。
對於加盟者來說,首先要鑑別總部所具實施行銷與輔導的能力。這包括:第一、任何政策的推動,都需藉由人的動作來執行。以便利商店來說,基本上每7家到15家,總部就有一位專任負責輔導該區域的輔導人員,假設該總部現有300家加盟店來計算,光是輔導人員至少就要有20位。所以,詢問加盟之餘,不妨順便對照一下該總部輔導人員與現有加盟店的比例。倘若換算的結果,幅度差距太大,那麼也許對於總部後續的輔導與支援,加盟者要多加思量。
第二、輔導人員是屬於專業專責的工作,不是總部隨便對外招募的人才就可以勝任。因此,所選擇的加盟總部,最好已有一定數量的直營店,總部為了培訓與留住人才,會從直營店挑造優秀的幹部,擔任區域輔導的工作,而這樣的輔導人員,因為具有門市的實務工作經驗,在與加盟店協調溝通的過程中,比較能夠真正體會門市經營的困難與立場,做出正確的建議,而不會流於只是總部的傳聲筒。
第三、加盟店向總部提出行銷支援的請求時,通常是在營收狀況不理想。總部要來對加盟店對症下藥,不可能只單憑直覺,這就要求總部真正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辦法,一定要有一些相關的表格,例如營業日報表、單日營收統計表等,教導加盟店如何計算填寫,並要求加盟店按時回報總部。
同時,加盟者也要相信這一點,只有總部規範要求多,成功機率才會大。
加盟店並非完全沒有責任,總部與加盟者在事先應該彼此已有一定的任信與認同。切不可認為“加盟”就等於當了“老闆”,自己高興怎麼做就怎麼做。不願接受總部的規範,那麼可以符合這樣條件的加盟總部,恐的也無法保證日後的營收是否真能穩當。所以,這之間的利害得失,在加盟之前,加盟者要自己先衡量清楚。
“加盟”絕不只是總部向加盟者收取加盟金、權利金、加盟者取得品牌、簽約之後就有互不相干的合作關係。仔細想想,有多少糾紛是出自於總部行銷支援與輔導的不健全,全讓加盟店陷於孤立無援的狀態,之後的懊悔、解約,似乎為時已晚。所以,加盟者應該善用總部的資源,放心地讓總部替你把脈,相信總部的做法與判斷,讓事業的經營更加得心應手。
糾紛之二
加盟店與總部之間有關商品進貨價格的爭議構成了十大最常見加盟糾紛中的一種,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特許雙方的合作關係。
加盟店認定進貨成本大高的一個因素是加盟店欠缺成本整體的計算概念,無法理解總部提供原物料的成本,為什麼總是比較貴。
面對加盟店的不滿,總部處理歸處理,但是有時候總部的無奈在於,企業經營的觀念加盟店不一定能接受,最讓總部頭痛的是,加盟店眼中只有“鈔票”,只要一項商品價格拿得比別家貴,總部就不知道要花多少時間來解釋整體成本的觀念,而且不幸的是效果還不好。
如果這樣講還不夠清楚,舉個例子來說明,要計算產品的總成本,除了生產原物料所耗費的成本外,還要包括研發、品管、冷藏、庫存、物流等環節,總部必須耗費相當多的金錢,才能提供這些服務。即使總部不從事原物料的生產,還是得負擔品管、冷藏、物流等這方面的支出,換句話說,總部的負擔遠比單店來得重,更何況總部還需提供加店人員訓練、促銷活動、廣告等,供應商不必顧及的服務。以餐飲加盟業為例子,總部設立中央廚房,到底會不會減低加盟店進貨成本的負擔。
首先,以經濟規模的角度來看,生產製造商的產量越大時,對外銷售的價格自然就越低,相同的邏輯如果放在總部自行設立的中央廚房上,情況可能就有點不一樣了,為什麼呢,其實道理很簡單,總部中央廚房的產品,往往只能供應給“自己人”,而其他的市場供應商,卻沒有這頂限制,只要價格合理,品質不錯,任何單店都可能成為供應商的客戶,更何況加盟店在合約到期之後,會不會再次成為“自己人”,又存在著相當的變數,總部在市場競爭這方面,先天上就蠻吃虧的。
同樣是經濟規模的道量,在物流配送上,雖然大家都講求少量多樣,機動性的送貨方式,但是,總部中央工廠所配送的產品,只限定於自己的店家門市,相較於其他的供應商,配送點之間的距離自然比其他供應商要長的多,總部的配送成本當然比較高。
但是,加盟店不可不能單憑因為這些因素,就片面否決了總部的管制品質的用意。畢竟,惟有高品質的商品,才能贏得顧客的信賴,總部與加盟店脣齒相依,總部經營不良,對加店絕對不是一件好訊息。
總部的生產、配送成本高於市場價格,又無法避免供應商的競爭,總部不妨挑造優良的供應商,作為原物料採購以及物流配送的合作伙伴,一方面總部在產品品質仍可加以監督控管,又可以藉助供應商的動輸資源代為配送,這種作法對總中來說,可說是省事又省錢。在此策略實施的同時,總部運用現有資源,專心做好加盟店行銷輔導的工作,並可集中炎力邁向門市通路數量的突破,等到總部達到更大的經濟規模後,又回到向供應商爭取更低廉的採購價格,這樣的良性迴圈,總部與加盟店雙方可受惠,何樂而不為。
糾紛之三
有人常將加盟體系當作是一個大家庭來看待,家庭是否能夠和樂融融,那就要看家長的領導方式與觀念,是不是能夠受到家庭成員的重視與遵從,同樣的道理,加盟體制是由來自各地的加盟店組合而成,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做法,不可能像直營系統凡事要以上令下行,執行的員工容易管控。所以,總部對於政策的執行,往往在觀念溝通與凝聚各加盟店的共識上,就得多花點功夫。
而加盟店對總部政策的看法,常常會有一個疑問,奇怪!做生意就做生意,總部動不動就來個計劃,不但浪費我的時間,錢又沒有多賺一點,而且不配合的話,還會被總部處罰,真是“勞民又傷財”!加盟店既然抱這種觀念,總部要推動政策的執行,其中的困難度可見有多高。
業界加盟店的觀念,普遍地仍停留在單店的層次,只要成績不錯,哪裡還需進一步地接受總部的指示,加盟店會忘記既然是特許回暖國,就不是個人單打獨鬥的形態,也許A家店老闆認為生意做得好,就不願意配合,但他可能不會想到B店正亟需總部加盟、幫忙,就是這樣,A店老闆還可能會進一點反駁,B店需要那就B店去做好了,為什麼我還是要配合?這的確是個好問題,A店老闆的想法,也不是全然都是錯的,只是對於特許加盟的認知,少了集體運作的觀念。加盟店要知道,顧客會來消費,除了個人努力經營的成效外,消費者看到的是總部的品牌,也因為對於這個品牌有興趣,顧客才會不管到哪裡,都會選擇同一品牌,來進行消費的行為。
總部擬定的政策,到底涵蓋了哪些範圍,而又產生如何的效應呢?在業界總部常擬定的政策,約可分為:一、商品政策,可以增加品牌在市場的競爭力,對加盟店的營業額與集客力也有所幫助;二、營運政策,總部根據總營業額的資料,擬定下一年度的目標;三、行政策,藉以提高營業額,或是強化消費者對品牌的認知等;四、人事政策,總部藉由加強員工的教育訓練,讓員工學會如何配合總部的新措施,或是以服務性質為導向的加盟體系;五、作業政策,總部經由這項政策的實施,減輕商品管理與進貨流程的成本;六、加盟政策,總部評估自己在業界的實力,以及預期到達的目標後,諸如商圈範圍的縮小,或是加盟條件的改變等方式,來達到加盟店版圖擴張的目的。
以行銷政策來說,雖然總中立意良善,但最讓加盟店抱怨的是,加盟店人員好不適應新做法,實質上的績效不是挺好,既然沒有什麼效果,為何又非得拿加盟店做實驗。但任何政策實施的成效,都需要一段時間來醞釀,執行政策的初期,通常都不會有直接而明顯的效果,總中也十分清楚這樣的狀況。但是,總部的目的在於通過龐大的宣傳效果,告知消費者該總部旗下所有的加盟店,都有提供相同的服務或產品,養成顧客消費行為上的記憶。
只有用心經營的總部,才會實行一大堆加盟店常認為“麻煩“的政策與規定,加盟店也常也嚴苛的角度,抱怨成效不彰。可是,如果加盟店要知道,總部不是神仙,沒有任何的政策一次就可成功,在摸索與嘗試的過程中,並不是每一項活動都能立即產生效果。十次的計劃,只要有一次成功,那麼,之前九次總部與加盟店辛苦的努力,都算是值得。眾志成城,集體力量的發揮,這不是一般的單店想做就能做的,而這也是為什麼單店式的經營,敵不過特加盟體系的原因之一。
所以,加盟者在加入特許體系之前,要把總部企劃、執行以及過去舉辦的活動,納入考察的內容,作為評價總部好壞的標準之一。
糾紛之四
加盟者抱怨利潤少特許者急需出變術通常加盟店對營業額的抱怨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來談,一個是因為外在環境的改變,使得原本不錯的獲利逐年減少,而外在環境的變化則包括房租、水電成本的上漲、員工調薪等,屬於加盟店必須自行吸收的成本。第二個則是內在的因素,包括加盟總部在供貨的價格,反映市場原物料成本的上漲,以及在整體服務方面,如人員聘僱、廠房擴棄等企業成長考慮下,所增加的資金支出,都會向加盟店收取更高的費用。而這兩種內、外因素相素擠壓下,加盟店的收入就好像“蠟燭兩頭燒”的情況,實際收入當然會日漸減少。
以總部的責任而言,處理加店對於營業額的不滿,都會以具體的營業資料來作為事實的查證,以及擬定針對該店對或該區輔導補救的措施,,但是如果總部的整體實力太弱,無法面對市場競爭的考驗時,相信再怎麼努力地評做和協調,將無法協助加盟店多賺一些錢,換句話說,加盟者為了確保以後營收的穩定,在選擇總部的時候,應考慮下列三點因素:總部的經濟規模具備規模經濟的總部,因為採購量大,在與供應商協商價位時,可以掌握議價的幅度的決定權。而總部向供應商拿價格低,自然可以回饋旗下的加盟店,緩角單店在負擔原物料成本上的壓力。
總部的研發能力
以現在消費市場來說,只依賴固定的商品來作為賣點的總部,常因為顧客消費習性的改變,面臨產品魅力喪力,不再吸引顧客上門的困境。所以,總部的商品研發部門就晃得相當重要。也就是說總部藉由新品的不斷推出,讓消費者永遠有新口味可以品嚐,使加盟店在市場上能保持一定的競爭力。所以,加盟者對於選擇總部的事前評估,不能只考慮現有市場對其品牌的熱門程度,該總部的產品能否陸續地推陳出新,對於日後加盟店能否繼續吸引顧客上門消費,是個很重要的因素。
總部是否尋找其他資源的輔助
總部為了增加盟店的來客數與服務範圍,可以選擇適合的商品,在加盟店中陳列出售。在國內以便利商店最為常見,例如代收電話費、代客送花等,都可以吸引消費者來店的次數與刺邀購買的意願。而加盟者在選擇總部時,常會忽略總部在與副業的聯合銷售,可以帶給加盟店更多的收入的利益。
加盟合作關係,無非是總部與加盟店雙方,經由共同的努力,雙方各自獲得一定程度的合理報酬。加盟店在怨氣滿腔之餘,不妨冷靜的想想,自己有沒有全力地經營該店,有沒有完全遵守總部教導的步驟,再來向總部討取公道。而在收入上無法滿足加盟店的總部,即使擁有再多再好的建議與制度,加盟店還是不會接受,轉而在全約到期後,投靠別家總中。
因此,面對加盟店對營業額的抱怨,總部除以善意的眼光,傾聽加盟店的說法外,還必須認真地考慮連鎖品牌的競爭力,是否仍有彈性調整的空間。畢竟,加盟店就是總部的“命根子”,沒有加盟店的支援,總部又怎麼會有生存的機會呢?
糾紛之五
加盟店要求自行採購特許者就是不肯讓步加盟店不滿總部規定不準自行採購的限制。事實上,與前面談到的對於商品價格不滿,是一體兩面的問題。
限制加盟店只能向總部採購。這樣的規定是維繫加盟體系運作,必須建立的規則。怎麼說呢?總部的Know-How,除了每個總部特有的行銷、管理等無形的技術外,有形的資源最重要的就是總部銷售的產品,加盟店什麼心甘情願地繳納相關費用,也是為了換得這些有形、無形資源的回報。所以,加盟店應先認識到,總部限制進貨的用意,不只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維護品牌的信譽與品質,建立消費者的信心,對總部來說,絕對比賺取進貨的差價還重要。
市場上的供應商,面對連鎖加盟這塊利潤大餅,一定想盡辦法“瓜分”這塊市常為了吸引加盟店的注意,價格上絕對會讓加盟店感到滿意,至於原材料的品質,如果供應商具有相當規模,提供的原材料甚至會比總部更好,加盟店如何能不“心動”。
因此,為平息加盟店這方面的抱怨,總部除追求規模經濟,爭取原材料進價時,更為優勢的議價空間外,不斷地推出讓對手無法模仿的獨特性商品。既可以維特產品的消費新鮮感,增加加盟店的收入,也可以藉此來提升加盟店的忠誠度。
此外,加盟店千萬不要為了省錢,而忽略總部在進貨方面的服務,可以為你省下不少麻煩。以現在的物流配送系統來說,強調的是多樣少量,機動性的配送,其目的不但在於維持產品的新鮮度,而加盟店則不需要浪費過多的儲藏空間,而多樣少量的配送,也減輕了加盟店庫存成本的負擔。
但是,加盟店也許會提出質疑,外面供應商的服務態度與補給的速度,都不比總部差。的確,除了少數總部外,在運送與服務上,總部與其他競爭者在這方面並沒有太大的差別,但是重點是,總部與外面的廠商最大的差異在於,總部會根據契約,對加店提供進貨與品質控管的義務。通常加盟店私下進貨,只限於少數一、兩項原材料,假設加盟店對其依賴性越來越高,進貨的種類是如此的繁阿,加盟店能夠保證外面的廠商,還能維持一樣的品質與服務態度嗎?
看到加盟店與總部對於限制進貨爭議不休之時,不禁令人佩服大型國際快餐店執行政策的魅力。消費者不管走到哪裡,只要看到相同的招牌,幾乎就是乾淨衛生,與口味一致的保證。總部處理加盟店私下進貨,除了規勸與懲罰外,是否可以針對部分競爭力弱的產品,開放給加盟店自行進貨,但是必須經過總部稽核,藉以確保品質,而加盟店也無抱持著敵對的態度,認為總部不準私下進貨,只是為了賺錢,加盟店要去了解,市場上充斥著良莠不齊的供應來源,總部為維持品牌的信譽,絕對不可能允許門市隨便進貨,加盟店如果一意孤行,到時候萬一顧客吃出問題,受害最大的恐怕還是加盟店自己。
糾紛之六
總部促銷引來加盟者不滿“即日起,某某商品展開特惠價行動,欲購從速……”一年到頭,不論走到哪裡,都可以看到類似這樣的宣傳廣告。在現代的商業行為中,“商品促銷”已憂為大家司空見慣的現象,不少家庭主婦,甚至還會等待促銷活動,再來個大采購。既然促銷活動在商業行為中是如此的常見,為什麼會成為加盟店的抱怨之一呢?
連鎖加盟總部開展促銷活動的目的,跟其他行業沒有什麼不同,其目的不過是借活動的策劃,為產品宣傳造勢,告訴消費者,某某商品現在正在熱賣中,如此一來,不但提升連鎖企業的知名度,又可以刺激消費,增加各加盟店的收入。
總部的想法雖好,但為什麼加盟店會反對呢?通常加盟店不願配合總部促銷活動的理想可以分為:總部舉辦促銷活動,通常會向加盟訓收取相關的活動費用,加盟店則認為,促銷活動的主動權在於總部,又不是加盟店的要求,既然是總部自己的意思,為什麼我還要多出這筆錢。第二種現象就是加盟店常會有這樣的反應,總部的促銷活動,辦來辦去都是一樣,沒有新意,也沒有什麼效果可言,原本還會期望借促銷活動,可以帶來更多的客人,增加營業收入,結果會來店內消費的還是那些人,不會來的還是不會來,反而使店內的收入減少,遇到這類的情況,加盟店配合的意願自然不高。
對於上述第一種情況,加盟店不願意多花錢,是因為他們認為,既然是總部策劃的活動,費用當然應由總部來負擔,加盟店在這裡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加盟體系強調的是集體性合作精神,總部為了提升業績,舉辦促銷的相關活動,在提升品牌知名度與創造業績的同時,各加盟店也會得到好處,所以,加盟店應具有“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在分擔促銷費用上也應盡到相對的責任。
至於第二種情況,促銷的活動沒有效果,導致加盟店配合態度低落的情況,通常都是促銷活動的形式,無法配合該店商圈的特性,如此一來,顧客不為所動,效果不佳,自然也失去促銷活動的意義。
規模較大的總部,通常都會針對不同的情況,擬定相關的活動。而沒有具備相當經濟規模的加盟總部,是沒有辦法像規模大的總部一樣,動不動就來個全國性的廣告,廣告打得大,打得多,宣傳效果當然很好。但是,總部不見得非得“如法炮製”,才能得到顯著的效果。換句說話,總部應善用現有的條件,因地制宜地制訂行銷方案。因為每一家店都是廣告的最好渠道,所以,總部在設計促銷方案的時候,千萬不可抱有別家廠家都在做相同的動作,自己不辦個促銷活動,好像說不過去的想法。於是,在滑慎重地評估商品特色,以及消費行為的情況下,貿然實行,使得促俏的手法和內容模仿、抄襲的意味太過於明顯,在消費者看來,既然促銷的內容都差不多,最後還是會選擇熟悉的品牌,而促銷活動無法吸引新的客戶群,怎麼會有好成績!
因此,總部是不是可以多花點心思,在促銷活動推出之前,多設計幾個不同方案,例如,可以針對不同商圈區域的主力消費群,各自分析該區域的消費喜好,提出兩到三種促銷方案,讓加盟店可以擁有不同的選擇,而促銷時所附送的贈品,也可以做同樣的考慮。
商品的促銷,就好像對市場打入一劑強心針一樣,可以刺激原本趨於固定的購買模式,吸引顧客注的眼光,進而引發消費的動機。面對現今消費者求新鮮、求變化的購物心態,總部的確是有必要在行銷方面多下點功夫。至於少部分欠缺“使用者付費”觀念的加盟店,要了解總部希望該體系“長得又快又好”的苦心。行銷策略的實施,對於總部責任來講,只不過是其中的一項而已,加盟店總不會希望加入之後,總部從此不聞不問吧。況且,總部有成長、品牌知名度越高,各加盟店也會因此受益。最後,決部如能在行銷方案多做些不一樣的選擇,讓加盟店可以依照所外商圈消費習續,挑造適合的促銷方式,相信加盟店在政策的配合度上,會提高許多。畢竟,促銷活動要講求效果,加盟店的意願是決定勝敗的關鍵。
糾紛之七
商圈劃分有爭議契約明訂最保險由於加盟店和總部的立場不同,對於商圈劃定的大小,總是有不同的看法,以加盟店來說,商圈當然越大越好,最好都沒有競爭店的出現,僅此一家絕無分號,那麼該門市的生意當然興旺。可是對總部而言,為了求取最大的連鎖效應,讓競爭對手毫無反擊的餘地,對於商圈的規劃,自然範圍愈小愈好,這就是加盟店與總部之間的差異。
實際上,商圈範圍的規劃,牽扯到許多複雜的環節與技術,例如,在評估時所需考慮的條件就要包括:該區域的商業性摶、客源分析、消費習性、同業的競爭、交通流量以及環境的限制等因素。
一般較具規模的總部,都會透過實地的調查,換算出顧客所來自的區域與各區域客流量兩者的比率,再將該門市80%的顧客所來自的區域劃定為該店鋪的商圈範圍。所以,加盟者選擇的總部如果不具備一定的規模,資金不夠雄厚,總部怎有可能還有剩餘的人力與金錢,來做這些繁瑣的調查呢?
加盟總部為了要規劃開店的計劃,一定要先著手於商圈範圍的分析,考慮的先決條件應包括:該店至少可以維持十年以上的經營,地點易於招攬眾多的消費者,以及該店的位置的交通是否便利。
而作為加盟者在加盟之前,也應對商圈進行一些調查與分析,分析的內容包括:人口的數量以及日後量澡會有持續的增加;地點應選擇交通便利,可以四通八達的地點;該店附近是否可以設立停車場,方便購買者停車;該商圈附近是不是有可以吸引眾多人流的門商店,如大型採購中心、百貨公司等;該區域是否尚未完全開發;該區的民眾是否希望商店來這個地方設立,帶來生活上的便利。
依照常理判斷,開店最佳的情況,是消費者迫切希望店鋪的設立,但是,仍有許多總部採勸焦土”策略的做法,在同一地區接踵地開設好幾家店,加盟者應該小心地評估。
從以上的說明,加盟者就可以瞭解,商圈劃分的方式,會因為地理條件、交通狀況、行業的差異等因素,而有不同的計算方式,像這些計算方式和解釋角度的細節,都將影響加盟店日後營運的效益。總部與加盟店在合約簽訂之時,就應該在合約上寫清楚該加盟店的商圈範圍到底有多大,這就可以減少事後許多不必要的解釋與衝突。
商圈保障的意義,在於經由總部專業的評估,認定該區域開店的經濟利益,可以滿足加盟者對收入的需求,同時向加盟店保證在一定範圍內的營業空間內,不會重複開店,剝奈加盟店原本分配的客源。加盟店為求取最大的利潤,自然不容許總部事後違規,最為保險的方法,就是在契約書中規定清楚,白紙黑字一目瞭然,而總部與加盟店彼比嚴格遵從合約精神,紛爭自然無從而起。
糾紛之八
付錢不乾脆總部傷腦筋。加盟店不按時繳納貨款,也是特許雙方合作中常見的糾紛話題。探究其主要原因有:加盟店以拖延貨款,作為對總部抗議的手段。加盟店採取這樣的做法,是因為平日向總部反應的問題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每個月又要向總部進貨,而總部光賣貨拿錢不做相應的服務,加盟店當然會心生不滿。
總部面對加盟店不按時付款的問題時,不應該武斷地判定都是加盟店的責任。因為對於加盟店反應的問題沒有得到總部真正的解決,通常是向總部輔導溝通部門出現了問題。總部應調查輔導人員是否真正盡到了“輔導”的作用,還是隻會監督加盟店的業績,扭曲加盟店的意見。因此,總部除對輔導人員的工作情況要嚴格加以稽核外,還必須建立多重的溝通渠道,如定期召開加盟店會議,適時地反應各店的實情。如此一來,總部可以綜合輔導人員與加盟店所反映的意見,做出正確判斷,加盟店也就不會拖延付貨款了。
加盟店不按時繳納貨款的第二個原因,是加盟店懷疑總部用錢的方式。加盟店遵守合約的規定,向總部繳納一定的錢,當然有權知道總部是怎樣花這些錢的,如果總部的回答不祥,沒有辦法向加盟者提供具體的資料,而希望加盟店乖乖地繳貨款,恐怕不太容易。
總部為了避免這類爭議的出現,應採勸公開說明”的做法,在召集各加盟店長開會的時候,針對總部的年度商品採購計劃,逐項加以說明,讓加盟店瞭解總部預定執行的商品進銷存及對帳、付款的方式,彼此也可藉此機會交換意見,打消加盟店對總部的懷疑。
另外,總部在資源配置與服務上會偏重直營店。因為總部認為,直營店經營得好,在招募加盟者時,會以此吸引更多的投資者。但加盟者的眼睛是雪亮的,這種不公平的現明一日不改善,總部要求加盟店表現忠誠、恐怕是緣木求魚。
最後,導致加盟部店貨款延遲給付的原因,乃是加盟店因為自身財務處理的狀況。如果是加盟者挪用該付給總部的款項,而不是因為加盟店不賺錢,總部的做法是減少加盟店的進貨量、進貨次數、或是改以每日結算的方式,甚至直接解除合約。這樣做不僅維護總部人體系正常運作,還確保了總中權利不受侵害。因此,加盟者對此切勿抱著僥倖的心態。
加盟店得到總部幫助的同時,按照合約規定的期限準時給付貨款,本是在合作過程中,應該遵守的原則。而加盟店拖延付款,通常只是藉此來反應不滿的手段,如果發生的頻率和次數過多的話,總部應該警覺必定是制度運作了問題,應立即加以改善,以免造成更多的衝突與損失。
糾紛之九
總部收錢不做事加盟店心有不甘不少加盟店對於每月交給總中的權利金及管理費用有爭議。在特許經營中,加盟店在開店之初,除了加盟金的支付外,依照一般的情況,通常還必須向總部交權利金***就是所謂的商標使用費***以及培訓費、教材費、廣告費和管理費等費用。
總部向加盟店收取合理費用,除了維持總部正常營運所需之外,還統籌各店所交的費用,並向加盟店提供各項服務。而部總對利金利的計費方式,在國外特許企業常以加盟店每朋的營業額為基準,收取固定百分比的費用。國內的特許企業也有采取上述方式收取費用的,但由於人們對“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尚未普及,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因此,大部分的特許企業都會以固定費用的收取,作為保障總部應有權利的做法。
總部體系的維持與提升,需要資金作為背後運轉的動力,而總部資金的來源,除了直營店的收入外,再就是加盟店定期上交的權利金與管理費用,但是權利多與管理費用通常不會太多,總中為獲得必要的資金鋂入,就要不斷擴充加盟體系的規模,增加總部旗下加盟店的店數,才能達到“聚沙成塔”的效果。
但有些加盟店常會反應:“你看,有些總部根本就不會向加盟店要錢,我們卻不行。”但是加盟者要先了解,的確,並不是每個總部都會向加盟店收取這類的費用,而像這類的總部獲利的來源,主要是依靠供貨的渠道,賺取原材料的成本差價。此外,加盟店也許不太清楚,像便利商店總部要求加盟店付出的金額就更多了,除了在合同中規定盟店應該付給的各項費用外,總部在商品的進貨價格上上也會賺取3%至5%的供貨利潤。所以,不同行業有不同的規則,加盟店千萬不要張冠李戴,以此作為逃避付費的理由。
但是一些總部,常把權利金等相關費用與後續的行銷輔導混為一談,以不收取權利金與管理費用為理由,作為逃避輔導責任的藉口,向加盟店宣稱,總部沒有多賺加盟店的錢,怎麼會有能力去輔導加盟店?而總部輔導加盟店,本來就是應該盡到的責任,加盟制度絕對不僅是品牌的銷售,也不是總部只需負責商品的供應而已。如果總部是用這樣的角度定位自己,那麼與市場的供應商,又有什麼差別。所以,不論各行的總部的規定如何,要不要向加盟店收取權利金等費用,總部會評估自己的執行能力。但是,落實輔導的工作,乃是總部責無旁貸的使命。
總部所收的權利金,可以解釋為屬於總部的智慧財產權,加盟店應該將交納的權利金等相關費用,當作是持續使用總部品牌所應付出的代價。總部基於領導核心的地位,妥善運用收取的資金,回饋給加盟店,讓彼皮進入良性迴圈的合作狀態,而使總部與加盟店之間能發揮應有的整體力量。
糾紛之十
培訓體系不落實經營質量難提升培訓是加盟體系維繫良好服務品質的重要法寶,但不少總部所規定的培訓內容,加店不是不來上課就是不願意配合,致使總部的美意落實。於是,總部與加盟店之間,也會因此而起爭執。
不瞭解加盟體系的人,或許會有疑問?特許加盟不就是加盟店交了費用後,使用總部的品牌做生意,怎麼會跟培訓扯上關係呢?事實上,總部的經營理念、營運方式,以及日後的革新措施,如果沒有透過培訓來落實到眾多加盟店的營運上,整個體系的步調與作風。
以上細說十大糾紛,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看看都是有益無害的。
會不會有網友問:你轉貼來的十大糾紛好像不是法律問題啊?問得好。我自問自答的目的是為了想說以下一堆話:能引起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就是民事法律行為。你與總部的任何來往都會引發法律後果***守約或違約***。還是拿結婚做例子,拿結婚證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只是大家雖然知道,但大部分人都沒有看重這一點***婚前財產公正的就看重了這一點***。大多數人是在離婚時才清醒地認識到這是法律問題。所以:在加盟合作期內,你處理糾紛的方式會導致法律後果向對你有利還是對你不利的方向發展。當然,對某些人來說,能賺錢就是有利;對某些人來說,我自由不受約束就是有利……。但我們總可以得出結論:《十大糾紛》也是法律問題。
四、退出加盟
從標題用“退出”可以看出,本文說的主體是加盟者。退出加盟的情況大致有兩種:1***合約期滿雙方不再續約的正常退出;2***非正常退出:一方違約導致另一方解除合同或者一方寧肯違約也不再執行合同的退出。
1、正常退出
任何一份正常的加盟合同都應當對合約期滿雙方不再續約有約定。所以,在簽訂加盟合同的時候就應該知道這種退出時該如何處理。合同執行完畢,雙方首先要結賬,這是肯定的,差的貨款要補齊,收的押金要退回,多餘的貨按合同約定處理……***什麼?你沒約定?那還在加盟的趕快與總部聯絡,並留下他們承諾的書面證據;沒加盟的在加盟時把這寫進合同;正在辦退出手續又沒約定的就協商著解決。***
另外,作為加盟者來說,退出時***無論是否正常退出***還有一個必須的義務,大致可總結為“抹去總部的痕跡”:把所有帶有總部標識和形象的東東全部歸還或撤掉,總之,就是讓人想看都看不出來你與原總部***只能叫原總部了***有關係。但律師提醒一點:歸還或撤掉標識和形象不代表把所有權轉讓給原總部。比如:把燈箱上的標識撤掉不是說要把燈箱送給總部。燈箱是誰的?誰花錢買的就是誰的。***是誰買的你肯定知道吧***
正常退出並不代表就不會產生糾紛:賬算得有爭議,該補的錢沒按期補,該退的錢沒按期退等等都有可能發生。
2、非正常退出
非正常退出就意味著有糾紛出現。大致的分類有:加盟商不想做了;總部不想做了或說你違約解除合同了。
加盟商不想做了,原因大致有:個人原因不能做了;感覺上當了;對總部不滿意了;翅膀硬了要單飛了。
總部那邊的問題本文不討論,只說加盟商這邊的情況。
“個人原因不能做了”與“翅膀硬了要單飛了”屬於加盟商主動寧肯違約也不再執行合同的情況。對於加盟商來說,基於這兩類原因的退出還比較好算賬,拿著那份加盟合同就能算出個大概要承擔的成本:加盟費、違約金***估計從保證金里扣除***,賠償金***如果有***等等以及你執行合同時的所有投入。
“感覺上當了”、“對總部不滿意了”與“總部說你違約解除合同了”性質大致類似,都是在執行合同中產生了導致雙方或某一方不願意再履行合同的爭議。造成這類爭議的原因太多了。正因為原因太多,本文反而無法一一列出,只能從大方向提點建議:合同約定的細緻性和證據收集的齊全性是解決糾紛的一大保證。這些能極大地提高你贏得糾紛或訴訟的可能性***再說一次,贏得訴訟不等於能拿回錢。所以說選擇加盟的總部非常重要。當然,訴訟都贏不了,就更拿不回錢了。***
律師提醒:①經營加盟店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全程收集證據,無論發生爭議與否。特別是對方沒有滿足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更要儘量留書面證據;不能留書面證據的就錄音。
②收集證據在雙方合作期間相對容易,完全可視為日常的經營行為;到雙方發生了爭議時就麻煩多了,因為對方防你了。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就不用多說了。
③加盟合同中如約定了保密義務或其他後合同義務,雖然退出了加盟***無論正常非正常退出***,還是應當按合同約定遵守。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