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法律實務的必須性是什麼

  現在很多的大學生都是選擇走向創業,但很多的創業大學生是沒有過多的法律知識的,因此會造成法律糾紛,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創業法律實務的必須性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創業法律實務的必須性

  企業的設立越來越容易,越來越多的人在考慮創業,創業成功有很多因素,但不瞭解法律卻可能遭遇危機。

  這裡從法律角度提示,創業者在創業之前必須有所瞭解的幾個法律問題,對於基業長青的企業哪些法律因素是不可缺少的。

  一、企業的形式:公司、合夥還是個人獨資企業?公司、合夥和個人獨資企業都是企業,創業者要選擇適合自己的企業形式。不同的企業形式投資者承擔的責任不同:

  1、公司:有限責任,就是說通常情況下,公司成立後股東認繳的出資已經繳納,將來公司虧損,就與股東無關了,股東最多就是將已經投資的資本損失掉,不會另外出錢替公司還債了。***當然這裡說的是常規,特殊情況如法人人格否認與股東清算責任另論,暫時不必考慮。***

  2、合夥:普通合夥人無限連帶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無限責任如果企業將來的規模也不會太大或不打算擴大,一個人投資成立小規模的企業,可以考慮個人獨資企業。兩個或多個人共同投資,可以成立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有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兩種。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也稱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簡稱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投資者即股東享有的權益叫股權,股權的轉讓有一定限制;股份公司股東持有股票,股票轉讓原則上是自由的。如果創業者還希望將來吸引風險投資或其他投資者投資,擴大規模企業規模,那麼最好是成立公司,公司的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方便引入投資者。

  至於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如果並不準備立即上市,成立有限公司即可,將來需要的時候有限公司可以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從分散風險的角度來說,成立公司也是是大多數人的選擇。如何起草公司的章程,建議找專業法律人士諮詢,根據自己需要量身打造適合自己的公司章程;不要使用一些代辦註冊機構提供的或者網上下載的現成的公司章程。

  二、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勞動法律知識企業要用人,招聘員工,就必須瞭解一些勞動法律知識。企業用人制度一開始就規範健全,有利於防範風險,避免不規範用人可能引起的涉及高額賠償費用的勞動糾紛。有些企業經營了幾年之後,一些員工另有想法,就開始找企業在勞動用工方面不規範的漏洞,提出較大金額的索賠訴求,比如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保、沒有休年假、加班費不規範等等。創業企業特別是技術型創業企業,要注意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等,以保護企業自身的權益和競爭優勢。

  三、簽訂一份好的租賃合同企業辦公或經營場所大多數需要租用房屋,簽訂一份能夠保護自己的租賃合同很重要,至少合同中不能暗藏玄機,給將來埋下隱患。

  四、瞭解一些基本的稅法知識企業要納稅,到底應該繳哪些稅,一開始就要心中有數,這既是成本核算的需要,也是規範運營的要求。當然如果創業企業能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也要了解,享受優惠政策,更輕鬆地創業。

  五、有一些基本的智慧財產權觀念即使是很普通的傳統企業也有智慧財產權的事務,企業的名稱中的字號、企業的商標、企業的網際網路網址、企業使用的其他標識Logo等等都涉及智慧財產權問題。

  一是避免侵犯他人權利,從創業開始就打好基礎,不要投機取巧,避免企業成長壯大之後可能的麻煩。比如,國內的喬丹體育公司已經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準備上市,在這個過程中,美國的籃球運動員喬丹來了,起訴喬丹公司侵犯姓名權,喬丹公司的上市程序遭遇重大障礙。還有一個法院判例,一個公司從事鋼材貿易,其法定代表人名字叫韓某鋼,其公司就用寶鋼做字號,名為舞鋼市寶鋼金屬材料公司。結果上海的寶鋼集團起訴,認為該公司侵犯寶鋼集團的商標權,要求修改公司的名稱。最終法院該公司不能用寶鋼做公司的字號,必須改名稱。二是,要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健全制度,防範侵權,及時申請專利、申請商標,或者著作權的登記,涉及商業祕密的要做好保密措施。

  創業改制的法律實務

  ***一***企業改制的概念

  企業改制是指: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二***企業改制的基本原則

  ***三***企業改制的主要形式

  1.公司制改造

  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人資兼合的公司,具有股權多元化的特點,規模可大可小,不需要向社會公開財務情況,由於股權多元化,有利於建立科學、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因此是企業改制的主要形式。

  2.股份合作制改造

  在股份合作制企業中,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有機結合;城市國有小企業和集體企業適合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不吸收企業外部股份。職工離開企業時不能帶走股份,只能在企業內部轉讓,其他職工有優先購買權。

  3.企業分立

  企業分立應當有廠長***經理***辦公會、股東會等企業決策機構的決議,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分立時應履行報批的手續,要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4.債權轉股權

  實施債權轉股權的目的和原則是:盤活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加快不良資產的回收,增加資產流動性,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企業減少債務負擔,加快實現債權轉股權的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轉虧為盈;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協議中不能約定股權固定回報、設立監管賬戶、原企業回購或擔保回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股權等條款。

  5.國有產權轉讓

  在轉讓價款支付上,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企業法律顧問在產權轉讓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獲得政府或授權的部門批准;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6.企業兼併

  企業兼併有多種方式,主要的有三種:一是購買其他企業,被收購企業失去法人資格,即公司法規定的吸收合併;二是購買其他企業後兩個企業均失去法人資格,重新設立一個企業,即新設合併;三是承擔被兼併企業的債務,兩個企業分別存在,即承債式兼併。

  7.利用外資改組國家出資企業

  利用外資改組國家出資企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改組後企業控制權轉移或企業的全部或主要經營資產出售給外國投資者的,改組方和被改組企業應當制定妥善安置職工的方案,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以出售資產方式進行改組的,企業債權債仍由原企業承繼;以其他方式改組的,企業債權債務由改組後的企業繼承。

  ***四***企業改制的主要環節

  企業改制的主要環節包括:制訂方案,上報批准;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交易管理;定價管理;轉讓價款管理。

  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清查,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凡改製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並經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准,可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內支付完畢。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改製為非國有的企業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國家出資企業主業企業的職工不得有輔業企業股權。國家出資的大型企業改制,職工持股不得處於控股地位;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國家出資企業不得為職工投資持股提供借款或墊付款項,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標的物為職工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不得要求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為職工投資提供借款或幫助融資;嚴格限制職工投資關聯關係企業禁止職工投資為本企業提供燃料、原材料、輔料、裝置及配件和提供設計、施工、維修、產品銷售、中介服務或與本企業有其他業務關聯的企業;禁止以上管理人員,要在一定時間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投資企業增加投資。已投資上述不得投資的企業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6個月內轉讓所持股份。

  國家出資企業剝離出部分業務、資產改制設立新公司需引入職工持股的,該新公司不得與該國有企業經營同類業務;新公司從該國有企業取得的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業務總收入或利潤的1/3。

  ***五***企業改制後有關法律責任的承擔

  企業以其部分資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設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資產範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進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時,參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股份合作制改制後,債權人就原企業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出售企業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售出後,債權人就出賣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原企業債務起訴買受人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買受人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出賣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買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出賣人。

  企業併購法律實務

  ***一***企業併購概述

  企業併購有兩種方式: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二者的區別包括:交易物件和交易主體不同、對目標企業要求不同、履行的法律程式不同、併購後整合難度不同、適用法律不同。企業併購可以分為橫行併購、縱向併購和混合併購。

  ***二***上市公司併購

  提交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委員會稽核的範圍包括:上市公司出售資產的總額和購買資產的總額佔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70%以上;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同時購買其他資產;中國證監會在稽核中認為需要提交併購重組委稽核的其他情形。

  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上述規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將本次重組方案提交併購重組委稽核: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為符合規定的完整經營實體且業績需要模擬計算的;上市公司對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的反饋意見表示異議的。

  完整經營實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經營業務和經營資產獨立、完整,且在最近2年未發生重大變化;在進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實際控制人之下持續經營2年以上;在進入上市公司之前實行獨立核算,或者雖未獨立核算,但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收入、費用在會計核算上能夠清晰劃分;上市公司與該經營實體的主要高階管理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就該經營實體在交易完成後的持續經營和管理作出恰當安排。

  ***三***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形式包括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審批機關為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外國投資者在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外國投資者在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法律 敎育 網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企業註冊資本25%,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四***企業併購的反壟斷審查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經營者集中未達到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八、企業重組上市法律實務。***一***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條件

  1.發行人主體資格符合要求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准的除外;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做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2.發行人業務完整、獨立經營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祕書等高階管理人員沒有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沒有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沒有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3.發行人執行規範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沒有下列情形: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發行人沒有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稽核委員會稽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報送的發行申請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發行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

  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 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 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最近一期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5.發行人募集資金運用符合要求

  6.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財務指標要求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1 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 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2 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 000萬元。

  ***二***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主要程式 法律 敎育 網

  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主要程式包括公司內部決策、申報與稽核、發行股票資訊披露要求。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檔案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發行申請核准後、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准程式。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准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三***上市公司執行規範

  1.上市公司股東與股東大會

  2.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祕書在控般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3.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

  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採取累積投票制。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除外。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批准,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4.上市公司監事與監事會

  ***四***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有關規定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資訊披露。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將年度報告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年度報告公佈後,上市公司應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將年度報告各兩份分別報送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將半年度報告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登於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上市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披露後,上半年度之日起2個月內,將半年度報告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應在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季度報告。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報告。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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