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法律指南

  創業者經常會在公司設立、股東進出、公司融資、智慧財產權保護、業務開展的各類合同簽訂、日常勞動用工方面存在法律困惑,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創業必需知道的法律知識

  大學生創業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設立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如果從事特定行業的經營活動,還須事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企業設立後,需要稅務登記,需要會計人員處理財務,需要了解相關的稅法和財務制度。需要聘用員工,這其中涉及勞動法和社會保險問題,需要了解勞動合同、試用期、服務期、商業祕密、競業禁止、工傷、養老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諸多規定。

  還需要處理智慧財產權問題,既不能侵犯別人的智慧財產權,又要建立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需要了解著作權、商標、域名、商號、專利、技術祕密等各自的保護方法。除此之外大學生在創業中還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以及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

  大學生在瞭解了基本的法律政策之後,在應用法律時,應該遵循“事先”和“及時”兩條原則。“事先原則”是說,在進行經營活動時,比如最常見的簽訂合同,最起碼要了解合同法的有關內容;同時,要向專業人士進行諮詢。如果可能,還應該詢問更多的人士,以求獲得最完整的解決方案。在出現了法律問題或經濟糾紛時,首先要冷靜,在完全瞭解法律的規定之前,不要用法律以外的方式解決,以免錯上加錯。“及時原則”是說,出現了問題後,不要認為自己是弱者,而忽略了自己事先應有的防範和事後應當採取的及時補救措施。

  法律應成為大學生創業過程必備的知識。只有懂法、守法,並依據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能確保大學生們的創業行動穩健與長久。

  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企業的任何經濟行為無疑都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因此聰明而又穩健的企業家無不十分重視企業的風險管理。對於一個即將走入社會的大學生來講,其進行的創業活動所面臨的風險,則更容易發生。原因主要是在行業經驗、管理技能等方面大學生自身存在的短板比較多。因此,創業的大學生必須具有風險意識。當然風險是方方面面的,這裡我主要在規避創業法律風險方面談幾點自己的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創業組織形式選擇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大學生進行創業,首先應當根據投資額、合作伙伴、所進入的行業等情況成立一個創業組織形式並進行工商登記。這就需要進行創業組織形式的選擇。

  一般而言,大學生進行創業所能選擇的創業組織形式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形式。但不同的創業組織形式自身所存在的法律風險是不一樣的。

  首先,創業者對不同創業組織形式的債務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該組織形式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在我國《合夥企業法》修改之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的新《合夥企業法》,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由於我國尚沒有個人破產法律制度,一旦創業者對創業組織形式的債務承擔無限或者無限連帶責任,且該組織的債務又是比較龐大的話,則創業者不但將傾家蕩產,並且將因還債的巨大壓力無法重新創業。

  因此,創業者在選擇創業組織形式時,如果選擇的是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等組織形式,應儘量控制該組織的資產負債率。由於創業者自己說了算,因此是完全能夠控制住的;如果選擇的是個人合夥、普通合夥企業等組織形式,由於人合的因素部分創業者可能無法控制該組織的債務規模,則創業者應當通過合夥協議、規章制度、參加保險等法律措施對組織的債務規模進行約束,對相關的風險進行控制和規避;而如果選擇的是有限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則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公司股東由於對組織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這些創業者則不必考慮這方面的風險了。

  其次,創業組織形式的選擇應考慮到組織執行後的管理成本風險。

  從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這樣的順序上講,組織執行的管理成本是不斷增加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往往沒有註冊資本的要求,而有限責任公司則有註冊資本的要求。即使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兩種組織形式之間,管理成本也是不同的。2005年公司法修改後,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許多人也註冊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是10萬元,必須一次交齊,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3萬元,對於註冊資本高於3萬元的可以分期繳納。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將公司與股東、家庭沒有嚴格區分,則有可能被揭開公司的面紗,股東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則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意義就失去了。因此,選擇創業組織形式應考慮到創業者在組織執行後對管理成本的承受能力。

  再次,在一些創業組織形式中存在著人合的風險。

  個人合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這些組織形式,明視訊記憶體在著人合的性質。合夥人之間、股東之間會發生各種各樣的衝突如:經營思想的、利益的甚至性格的。這些衝突往往會演變為組織的僵局,使組織因為創業者之間的矛盾而陷於危機。因此,在選擇這些創業組織形式的同時,選擇志同道合、善於溝通、以創業組織的利益為重的合作者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